國家商務部發布海南自由貿易港跨境服務貿易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21年版),自2021年8月26日起施行。新版負面清單統一列出國民待遇、市場准入、當地存在、金融服務跨境貿易等方面對於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方式提供服務(通過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的特別管理措施,適用於海南自由貿易港,地域範圍為海南島全島。未作特別說明的,僅適用於境外服務提供者向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市場主體及個人提供服務。
《措施》提出,未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境外服務提供者不得以跨境交付方式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行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此外,境外人民幣業務清算行、境外央行類機構(包括境外央行(貨幣當局)和其他官方儲備管理機構、國際金融組織、主權財富基金)和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幣購售業務境外參加行經申請可以成為中國銀行間外匯市場的境外會員,參與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等。
《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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