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廉政公署今日落案起訴2018年立法會補選香港島地方選區候
選人區諾軒及59歲歌手黃耀明,兩人涉嫌在該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
區諾軒及黃耀明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
行為)條例》第12(1)(a)條。二人將於周四(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自2018年2月底起,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布多則貼文,宣佈他將於同年3月3日
傍晚在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一個兩小時的集會。集會舉辦前數小時,區諾軒在其社交平台專頁發
布另一則貼文,宣佈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集會期間,黃耀明在台上演唱了兩首歌。在表演尾
聲,他呼籲出席集會的人士於上述選舉中投票予區諾軒。
廉署調查發現,區諾軒的社交平台專頁於2018年3月4日分享了一段該集會的錄像短片
,當中包括黃耀明的表演及他向出席集會人士作出的呼籲。區諾軒把有關錄像短片及該則宣佈黃
耀明會在集會上表演的貼文申報為其選舉廣告。
《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條訂明,任何人為另一人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
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全部或部分費用,以誘使該另一人或第三者,在選舉中
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或某些候選人,即屬舞弊行為。廉署提醒候選人、選舉代理人╱助選人
員及公眾,不應在選舉中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以換取選票。(hy)(z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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