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4日北京專電》銀保監公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
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
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
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
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
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業務,不需申請業務許可*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
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
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
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後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
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從經營範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
定。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
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
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
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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