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9日專訊》銀保監近日發布《關於發展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有關事項的通
知》,是《保險代理人監管規定》的配套性文件,對其「建立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制度」內容進
行細化和補充。《通知》一方面將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歸屬於個人保險代理人範疇;另一方面強
調和突出其獨立自主開展業務,直接按照代理銷售的保險費計提佣金,以有別於傳統的團隊型個
人保險代理人。
在從業形態上,《通知》鼓勵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展業形式多樣,既可以是傳統的「行商」
形態,也可以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公司標識、字號,在社區、商圈、鄉鎮等地有固定經營場所。在
管理機制上,《通知》從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和保險公司兩個角度提出要求,一方面強化保險公
司的管控責任,要求加強對人員的行為管理,建立以業務品質和服務質量為根本的佣金費用體系
和考核制度;另一方面也強調對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業務行為的規範,要求嚴格遵守保險銷售、
非保險金融產品銷售的系列要求。
銀保監有關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時表示,獨立保險代理人源自美國等保險發達市場,是其保
險銷售的重要渠道。成熟保險市場獨立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形式,其「獨立」一是
體現為沒有層級關係,二是體現為可以同時為多家保險公司代理業務。考慮到中國獨立個人保險
代理人還處於初啟階段,暫不強調其在業務上與保險公司的「獨立」,將隨著實踐深入和時間推
移漸次研究。(w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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