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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020

內會衝突涉違特權法 7泛民被起訴

#特權法 #陳志全 #胡志偉 #尹兆堅 #朱凱廸 #黃碧雲 #郭永健 #張超雄 #立法會

  【晴報專訊】警方昨拘捕7名泛民現任及前任立法會議員,包括民主黨的胡志偉、尹兆堅和黃碧雲、人民力量的陳志全、議會陣線的朱凱廸、以及工黨的郭永健和張超雄,他們涉嫌在今年5月8日立法會內會擾亂議會,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警方表示,7人已被落案起訴,獲准保釋,至本周四(5日)到東區裁判法院應訊,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民主派譴責港府濫捕,建制派指議員作為公眾人物及立法者應尊重法律。

 

  警方指,今年5月8日下午接獲立法會秘書處報案,指有個別議員作出擾亂行為,包括衝向主席台前令會議無法進行,亦有人在公眾席從高處向會議室投擲大量紙張等。經深入調查及諮詢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昨拘捕6男1女,年齡介乎33至63歲。

 

獲准保釋 警不排除更多人被捕

 

  警方港島總區刑事總部警司(行動)陳永裕稱,被捕人士涉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藐視罪」及「干預立法會人員罪」,已被落案起訴,但獲准保釋。陳稱,當日會內建制、民主兩派議員互有衝突,包括前議員陳志全指被工聯會議員郭偉強拉跌等。警方已作調查及將資料交予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外界不應現階段妄下判斷。

 

  有消息指許智峯同樣在警方拘捕名單上。陳回應稱,拘捕行動仍在進行,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泛民轟濫捕 建制派指議員應守法

 

李慧琼當日被民主派質疑越權主持內會會議。

 

  事發當日,立法會內會會議原定討論,如何在未能選出主席之下處理議會事務的法律意見等。期間多名民主派議員質疑民建聯李慧琼越權主持會議,並包圍主席台,一度與建制派議員及保安推撞,李將多名議員逐離會議室。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指特權法原意保護議員,但現在反被政府用作法律武器。

 

  民主派立法會議員昨強烈譴責港府極權濫捕,指特權法原意保護議員,但現在反被政府濫用作法律武器,打壓議員在議會內的抗爭權利,促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被捕者。尹兆堅質疑,爭拗中只有民主派議員被捕,批評是政治打壓、選擇性檢控。本周三為立法會大會,翌日或會延續未完成議程,他質疑政府「扯貓尾」,試圖阻止民主派緊守議會。

 

  李慧琼稱當日過程混亂,有工作人員受傷,強調議員作為公眾人物及立法者,應守法及尊重法律,無論涉及人士身份,警方接報後定必嚴肅處理。

 

 

06/11/2020

特權法下,立法會議員也是「任何人」

#立法會 #上訴庭 #立法會議員 #特權法 #梁國雄 #藐視罪 #任何人

 

  警方拘捕8名現任和前任立法會議員,指他們今年5月在立法會內擾亂立法會一個內務委員會會議。警方是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下罪名拘捕他們。究竟警方可以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去控告立法會議員嗎?

 

  事緣去年立法會內務委員會選舉主席,選舉由郭榮鏗主持,他一直拖延程序,由去年10月拖到今年5月,仍未能完成。前一年會期的內會主席李慧琼召開特別會議,並由她主持,多名泛民議員在座位上喊口號,部分人離開座位,引起一些肢體衝突,最終被逐離場。

 

  有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原意是保護立法會議員的條例,確保議員可以正常地出席會議、怎可以反過來控告立法會議員?

 

  看似合理,但先看法律條文,根據《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

 

  第19條「干預議員、立法會人員或證人」訂明,凡任何人襲擊、妨礙或騷擾任何前往或離開會議廳範圍,或在會議廳範圍內的任何議員;或襲擊、干預、騷擾、抗拒或妨礙任何正在執行職責的立法會人員等,即屬犯罪。

 

  條文看似沒有清楚規定警方可不可以「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起訴立法會議員,但從立法原意來說,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是用以保障立法會獨立性和其尊嚴,還要確保立法會運作安全性。簡而言之,法例就是不容許有人去干擾立法會,而且是「任何人」。

 

  過去曾被「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控告的有梁國雄,他2016年在立法會內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裁判法院原審裁判官裁決梁國雄脫罪,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不適用於立法會議員,否則可能會影響議員在議會內言論自由。但律政司不服上訴。

 

  上訴庭開審,當時代表梁國雄一方提出的觀點,第一,此法可豁免的範圍包括議員行為;第二,在三權分立原則下,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但上訴庭頒下判詞,指涉案的藐視立法會罪並不抵觸三權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因立法會議員獲《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撤控决定有誤,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新審理。

 

  而梁國雄申請准許上訴至終審法院,但上訴庭再就此作出判決,認為豁免範圍應該包括議員行為,與及法庭不應干預立法會兩論點,都只是重複之前上訴庭拒絕接納論點,故並非合理抗辯,沒有勝訴可能,故不批准上訴許可。

 

  但從上訴庭判決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法」的豁免範圍只包括立法會議員發表言論,而不包括他們行為;又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藐視罪中文字眼是針對「任何人」,立法會議員沒有例外,故推翻原審裁決;即使第19條也是指「任何人」。

 

  即是說,法例清楚列明,如果議員行為干犯了相關情況,是可以入罪的。那麼,議員拉布又如何?拉布是否干擾立法會運作呢?條例就是要任何人尊重議會的尊嚴和保護議會運作,相信除非遇上太混亂的情況,嚴重干擾立法會議會或立法會人員運作,否則秘書處不會貿然報警處理。

 

  有人說立法會內部事務,應由立法會自己解決,何況立法會主席有權,亦有職責處理;又可以叫保安員人員處理,不用叫警察。要知道立法會也不是獨立王國,可以不受規管,不用遵守法律。若立法會主席不能控制所有情況,像5月8日不能控制混亂情況時,怎麼辦?

 

  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內,不是說甚麼、做甚麼都有特權的。在法律面前,你也是「任何人」,干犯刑事行為,就是犯法,干擾立法會運作,也是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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