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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1/2021

周梓樂死因研訊 官籲陪審團勿抱既定立場 客觀衡量證供可能性

#死因庭 #裁判官 #周梓樂 #陪審團

  【晴報專訊】科大學生周梓樂死因研訊昨續,裁判官引導陪審團作裁決,稱陪審團應透過衡量相對可能性,選擇接納或拒絕證人證供,提醒陪審團不要因個人看法,而抱有既定立場,認為任何證供是必然有錯。

 

周梓樂的父母昨有到庭旁聽。

 

  死因裁判官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研訊目的在於找出死者周梓樂的死因,而非處理民事賠償及刑事責任。

 

解釋尋求專家證供程序

 

  裁判官表示,過去25天研訊共傳召了48位證人,陪審團應透過衡量相對可能性的原則,選擇接納、接納部分或拒絕證人的證供。

 

  裁判官續稱,明白在事發的時候,現場有社會活動或群聚事件,陪審團就此有個人看法亦屬正常,但不要因為個人看法,而對採納證人證供抱有既定立場,不要認為任何一方是必然有錯。

 

  裁判官總結多日研訊的證供,提及專家證人證供時,為釋除公眾疑慮,遂解釋相關程序。裁判官指出,法庭得悉死亡個案後,將會交由警方作出開放性調查,法庭其後會檢視警方的調查報告,並按調查報告,聘請適當範疇的獨立專家,讓專家給予專業意見。

 

遭從後推下應頭頂有傷

 

  裁判官續總結專家證人證供,提到法醫馬宣立同意死者致命傷在頭部,如果死者曾受硬物襲擊,會有骨碎陷入,即使兇器是平面,例如石磚等,傷勢亦難以與墮樓傷勢一致。

 

  裁判官進一步向陪審團指出,事發停車場3樓的石牆高1.2米,以死者約1.75米身高,重心應在石牆下,而馬的證供提到死者盆骨骨折,死者可能頭部與盆骨同時着地。如果死者墮下是因為遭人從後推,墮下時姿勢便會是「倒豎葱」,死者理應頭頂有傷;若死者遭人襲擊而墮下,墮下姿勢亦會是「倒豎葱」式。

 

  裁判官又表示,死者到達停車場3樓後,身影曾被閉路電視鏡頭拍攝到,雖然死者墮下前的8秒沒有被拍攝到,但要前往停車場3樓的路徑有限,惟閉路電視鏡頭在事發前,並沒有拍攝到有人前往3樓。

 

 

25/08/2020

死了一個人,也活埋了人性

#陳彥霖 #死因庭 #死因裁判官條例 #違法 #特別通道

 

  家家有本難唸的經,不是家人,無權過問,尤其當悲劇發生時。

 

  去年9月,15歲女學生陳彥霖全身赤裸的浮屍被發現在油塘對出海面,當時正值黑暴,黑暴支持者不斷妄想陳彥霖是被警方謀殺,儘管陳彥霖就讀的香港知專設計學院已公開16條校內CCTV片段,證明陳女失蹤當天一直獨自一人且精神狀態有異,但黃絲們完全不相信。

 

  政治瘋狂除了令社會失智,最卑鄙就是影響死者一家。每月的月祭,已不斷往死者家人傷口灑鹽,昨天(24日)死因庭開審,陳媽媽及外公出庭作供,講述陳女有過自殺前科、死前幾天精神狀況異樣,一步出法院,竟遭幾十名黃絲圍攻咒罵,說她是「戲子」、「假老母」、「收錢死全家」……

 

  原來,只要事實不符他們劇本,不合他們口味,通通不得好死,這就是他們追求的民主?在法庭上道出真相後就要被圍剿,這就是他們要的法治?

 

  這一年,看盡香港人的敗壞,看盡人性的泯滅,但沒想到原來我們的社會已禽獸不如到這地步。

 

  看庭上供詞,這家庭本來就有本難唸的經。陳母2004年未婚產女,生了彥霖,母女倆跟彥霖生父共住了三年,因他染上毒癮並對母女家暴,於是陳媽媽帶同彥霖離開了這男人,把女兒交由外公照顧,自己因要搵食獨自居住,一星期跟女兒見一次面,平日每天Whatsapp通訊。

 

  外公在庭上敘述陳彥霖失蹤前的狀況:凌晨時分仍見彥霖在房間執拾東西,又坐在房內發呆說:「執極都執唔完,又有人喺耳邊同我傾計,唔俾我瞓。」

 

  陳媽媽說,有晚凌晨女兒忽然傳她一張童年合照說:「多謝媽咪帶我嚟呢個世界」、「媽咪我好愛你」,之後,女兒就失蹤了。

 

  不過是一些事實的陳述,沒有立場、沒有抱怨、沒有臆測,講完,竟然就在法院門口遭到無恥謾罵,而圍在旁邊助攻的記者竟無人反問一句:「請問你們是死者貴親?你們認識陳彥霖嗎?你們憑甚麼說陳媽媽和陳外公在說謊?」

 

  因為昨日的滋擾,今天(25日)研訊時法官特別讓陳媽媽及陳外公在特別通道出入法院。我不明白,大家為甚麼只會斬腳趾避沙蟲?香港法例第504章《死因裁判官條例》第47條明明寫著:「凡任何人在研訊過程中或往返研訊地點途中,故意侮辱死因裁判官、協助死因裁判官的人員或證人,均屬違法。」

 

  早就聽法律界人士說,香港的法例其實寫得很周全,懂用、肯用、敢用,根本就不需要國安法。這又是一個例證,長期的姑息養奸,不單縱大了賊性賊膽,更連人性也一併活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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