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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7/2021

【12港人偷渡案】17歲男認妨礙司法判教導所 稱金主代付潛逃費 台陸委會接應

#台灣陸委會 #教導所 #潛逃費 #潛逃 #妨礙司法公正

  【晴報專訊】12名港人偷渡台灣案中,17歲越南籍男生早前從內地移交香港,昨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等3罪,被判入教導所。案情披露被告獲金主等人代付15萬元潛逃費,並獲告知台灣會有陸委會人員接應。

 

案件昨日於區域法院宣判

 

  17歲越南籍黃姓男生(案發時16歲)昨承認3罪,涉及兩宗案件。3項控罪分別是有意圖而企圖縱火、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及妨礙司法公正罪。首兩罪指他於2019年10月14日,與林小雄在旺角警署外企圖用火損壞旺角警署的側門及在住所內管有3支汽油彈。

 

認於TG尋得潛逃資訊

 

  至於黃承認的妨礙司法公正罪的案情,披露黃與李宇軒共12名港人潛逃台灣的情況。案情指,案中共犯包括同案其他8名被告廖子文、鄭子豪、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黃偉然、李子賢及郭子麟,以及喬映瑜、鄧棨然、2名男子、分別名為「Benz姐姐」及「恩典」的2名女子,他們多次親身會面商討潛逃往台灣的計劃。

 

  案情續指,2020年8月22日晚上有共犯司機接載黃等人,至翌日早上,12人在布袋澳乘坐由鄧棨然駕駛的快艇經海路離開香港,進入內地水域時被中國執法機關拘捕。

 

  警誡下黃招認,他在Telegram搜尋到潛逃資訊,後來在「奀仔」等人介紹下認識喬映瑜。黃當時仍是學生,無法負擔潛逃費,便獲「奀仔」、喬映瑜及其他金主付清15萬元潛逃費,「奀仔」稱黃到台後,會有台灣大陸委員會人員接應及提供庇護。

 

官:考慮被告表現合作

 

  辯方求情時指,報告建議判黃入勞教中心,而黃亦願意遵從,但若法庭認為不足以反映案件情況,他亦願意入教導所。

 

  法官姚勳智判刑時指,3罪罪行嚴重,若黃成功潛逃,則難以遣返香港,有損司法公義及公眾利益。法官考慮到其年齡,事後與警方合作等,亦不能忽視黃已在香港及內地羈留超過1年,終判被告入教導所。

 

 

15/09/2020

請從神壇走下來

#法官 #法庭 #審案 #藐視法庭 #妨礙司法公正 #基本法 #司法獨立

 

  上星期,特首林鄭出席行會會議前見記者,談到近日香港人對法官判決引起的爭議時,如是說:

 

  「行政主導,不等如可以干預司法獨立……基本法第85條明言法庭在審判時不受任何干涉……近期,社會上對法庭裁決有意見,但我一如既往呼籲市民尊重法庭裁決,不要肆意評論每一件案件,法官有宣誓作出聲明的,他們都是按法律證據進行審判……」 

 

  如果,宣了誓就不會做錯、就永遠忠誠,那世上該不會有婚外情、包二奶的事了。

 

  其實,陳方安生、王永平當年都宣過誓,又如何呢?當一個人立場偏了、心腸變了、腦袋麻了,發幾多誓都於事無補。

 

  多年來,香港人都尊重法官、相信法官、甚至畏懼法官,我在媒體寫文章幾十年,高官巨賈政黨權貴都敢批評,但有兩個範疇,卻絕少觸碰,就是司法界和黑社會,就算我敢寫,報社也不敢登。

 

  香港有法例,講明在法官審案期間,大眾不得非議,否則就屬藐視法庭及妨礙司法公正。所以即使媒體的法庭新聞,只有事實的陳述,不會也不能有額外的評論。大部分法庭新聞報導,甚至連法官名字都不會登,原告、被告、證人都有名字,惟獨提到法官就只得「裁判官」三個字。

 

  傳著傳著,不知怎的,也不知何時開始,這條法例的演繹變成了:法官不能批評、法庭的判案不容質疑。

 

  媒體把關人因怕惹官非,對於法官,也盡量少寫少提,久而久之,司法界漸漸成為香港一個新字頭,權力大到連特首都不敢過問。

 

  打官司是打身家的金錢遊戲,小市民一般不敢觸碰,故對司法界最多由敬變畏,明明見到不公義的事,都不會揚聲,避之則吉算了,直至,去年的黑暴、今年的判決,市民徹底憤怒了。

 

  那天,一位律師朋友問:「告訴我,香港哪一條法例是不准批評法官?」我們這些蟻民,真係唔知。他說:「我翻遍香港法例,其實從來沒有一條是不能批評法官的,只得一條是『法官審案期間不得評論』,審完,當然可以批評,若法官行為有問題,就更加可以鞭撻。」

 

  法官是人,人無完人,正如神父、牧師都會犯法犯錯,有上帝監察的神職人員尚且會走歪,無人監察的司法部全部都是聖人?不會吧?

 

  市民批評法官,不是要打擊司法系統,相反,我們希望完善司法系統。司法人員高高在上、無王管、無人敢鬧太久了,是時候,從神壇走下來,重回人間,接受社會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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