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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6/2023

蔡玉玲案上訴得直的反思

#蔡玉玲案 #終審 #虛假陳述 #查冊

  香港電台節目《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2020年拍攝以《7.21 誰主真相》為主題的元朗7.21事件跟進報道時,進行車牌查冊,其後因查冊事件被捕。

 

  蔡玉玲自2007年起加入港台,頭7年都是負責港台時政節目《議事論事》,跟進本地政壇動向,以及政治、公民社會的新聞,她之後輾轉以不同形式服務港台《鏗鏘集》,除了專題報道,亦涉獵調查報道。

 

  今次她查冊車牌資料,顯然是用這些資料去做核實報道,在2019年以前,這種行為一向被認可,特別是如果事件涉及公眾利益。過去多年來新聞報道似乎都容許查冊,已成新聞界的共識,但蔡玉玲案則令不少新聞從業員大驚失色,突然之間,原來查冊可以觸犯法網。但查冊一旦受到限制,會令到調查報道很難深入發掘,找真相的機會減少,妨礙新聞自由。

 

  蔡王玲於2021年被判處兩項虛假陳述罪名成立,罰款6000港元,蔡玉玲其後上訴,高等法院在2020年頒布書面裁決,駁回她的上訴。高等法院在針對蔡玉玲就查冊案提出的上訴判詞提到,不否定被告的良好動機,但認為應以立法方式解決。

 

  區區6000元的罰款事小,難得的是,蔡玉玲始終不甘心,鍥而不捨要求進行終極上訴,為新聞界討回公道。而終審法院也於6月5日頒下終極裁決,判詞提及,蔡玉玲查冊時聲明用途是「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法庭認為有關選項必須被理解為涵蓋任何其他與交通或運輸事宜有關的事務。

 

  判詞指出,由於言論及新聞自由受《基本法》保護,所以無明確理由將真誠的新聞調查排除在「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以外,故其查冊申請,並不屬於虛假陳述。終院又指運輸署所給的選項、用詞既不清晰亦不明確,因此五名終審法官一致裁定她上訴得直,撤銷控罪。

 


(晴報圖片)

 

  雖然此案在終院上訴得直,但現實情況是,不是所有被告都有精力及能力上訴至終院,且涉及的費用太龐大,耗費精力又費時,整宗案件由審訊至上訊長達30個月,不是人人可以負擔。然而無論如何,在如今籠罩在社會上對「一國兩制」的疑惑和言論自由失去的擔憂,香港終審法院一次罕見地肯定新聞自由的裁定,無疑是給予港人一顆定心丸。

 

  所謂「一國兩制」,就是香港一制有別於內地一制,香港是執行普通法,三權分立,行政機關不能凌駕司法機關之上。終審法院不是為行政機關服務,而是擁有獨立的裁決權,不受任何人的左石。而且除了法律以外,香港有別於內地的新聞自由,更是一國兩制的信心保證。因此蔡玉玲案若非上訴得直,只會令基本法保障的新聞自由淪為有名無實,可見此案的判決意義重大。

 

  不過現時政府有不同的查冊制度,包括入境處、公司註冊處及土地註冊處等都有不同的操作,留下不同的詮釋空間,所以蔡玉玲案件成為案例,有不少灰色地帶要靠港府釐清。即使是特首李家超,也要尊重法治,難怪6月6日他出席行政會議前主動回應事件,重申香港是法治社會,政府會按法律行事,就今次案件運輸署、運輸及物流局會聯同律政司,詳細研究判詞,改進車牌查冊及指引以符合裁決要求云云。

26/02/2018

終審庭判決彰顯法治

#選舉 #立法會 #立會補選 #葉劉淑儀 #法治 #雙學三子 #公民廣場 #宣誓風波 #黃之鋒 #周永康 #羅冠聰 #香港眾志 #律政司 #人治 #終審 #80後 #90後

   過去一年,法院就多宗極具爭議性的案件頒下判詞,例如:四名立法會議員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高等法院覆核「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刑期、終審法院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的上訴申請,部分港人開始質疑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不再獨立,社會上批評「香港法治已死」的聲音漸多,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候選人之一區諾軒早前更明言311補選將會是一場「法治和人治的對決」。

 

香港的司法制度奠基至今逾百載,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法治一直是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iStock圖片)

 

  部分港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許會有異議,但只要我們細閱上述案件的法庭判詞,便會發現香港法院仍堅定不移地捍衛法治,法官依舊按法律理據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其中,我認為本月初終審法院就「雙學三子」上訴案所頒下的判詞尤富參考價值,反映目前本港的司法機關仍保持一貫的獨立。

 

「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

 

  2014年9月26日晚上,「雙學三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號召群眾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又稱公民廣場)。「雙學三子」於2016年被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但裁判官認為他們三人只是表達訴求,暴力程度不高,三人結果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緩刑。

 

  去年,律政司認為裁判法院判刑過輕,又指「雙學三子」當日行為近乎「暴動」,遂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法庭改判三人即時監禁。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去年8月17日宣判,指鑑於案件罪行嚴重並涉及暴力,法庭必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故改判三人即時入獄六至八個月,有輿論甚至質疑判決是「政治檢控」。

 

  「雙學三子」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於今年2月6日宣判,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審判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指出,鑑於終審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原則及量刑上並無出錯,在上訴庭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的前提下,決定維持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原判。

 

律政司可依法申請刑期覆核

 

  馬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律政司有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1),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因此,終審庭在判詞中申明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是合符法理的做法,否定了這是政治干預司法的結果。

 

  不過,終審庭在判詞中逐點反駁上訴庭的說法。首先,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明顯知悉本案屬大規模集結,亦知道判刑須具阻嚇力,只是考慮到各人行為並非十分暴力,故認為原審判刑無犯原則錯誤。其次,在裁判法院作出判決時,非法集結的司法慣例是判以社會服務令,只有極少數案例會判處監禁,因此原審判刑並非明顯過輕。

 

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

 

  鑑於香港出現愈來愈多混亂及大型公眾示威,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認同上訴庭指,法庭有充分理由訂立更嚴厲的判刑指引,重判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以提高判刑阻嚇力。判詞同時引用了2000年,高等法院將當時肆虐本港的「扑頭劫案」之量刑起點增至八年,成功令同類案件驟減的案例,論證加重刑罰能夠以儆效尤。

 

  儘管如此,新的判刑指引只適用於上訴庭頒令後(即2017年8月17日後)發生的案件,並不適用於「雙學三子」的案件。因此,上訴庭覆核刑期時,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明顯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再者,案發時黃之鋒未滿21歲,上訴庭卻錯誤地認為毋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

 

「公民抗命」並不適用於此案

 

  馬官指出法官判刑時要考慮「公民抗命」元素,更引用John Rawls著作A Theory of Justice中的「公民抗命」定義: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違法者亦要在事後接受法庭懲罰。根據案例,示威者一旦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有責任重判違法者,「公民抗命」將不能成為有力的減刑理由。

 

  馬官續指,一般而言法庭傾向容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Leonard Hoffmann在2006年英國案例R v. Jones & Others 判詞中列明的「公民抗命」行為。但馬官強調不管「雙學三子」動機為何,三人在犯案過程中衝擊公民廣場鐵閘,明顯涉及暴力,已經跨越合法表達意見的界線。因此,「公民抗命」的概念並不適用此案。

 

法庭判決證法治健全

 

  對於終審庭就「雙學三子」上訴案的判決,社會上難免充斥支持和反對的聲音,但大家應該認真閱讀判詞,避免作出不負責任的指摘。我認為終審庭的判決有兩個主要影響:即時的影響是有助減少社會的仇恨,以免社會進一步撕裂;長遠的影響則是為日後任何涉及暴力的示威行動畫下一條紅線,希望示威人士行動前三思。

 

  我相信是次終審庭的判決是香港依然擁抱法治的鐵證,即使社會對法院的輿論壓力與日俱增,本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繼續秉承普通法傳統,並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奠基至今逾百載,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法治一直是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我們不可亦不應輕易對法治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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