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專欄

言歸政傳
08/07/2019

國王的委任證

#委任證 #逃犯條例 #警察通例 #警訊

  反修例爭議經過咗一個月之後,示威者噚日終於衝出港島,第一次喺九龍遊行!Jenny覺得咁樣其實都幾有新意,事關次次做遊行採訪都要出港島、行咗咁多年行極都仲係嗰條路,你唔厭我都悶!而遊行完咗之後,根據前幾次嘅經驗,一定有啲示威者留低唔走,噚晚都唔例外。呢個時候,警察叔叔又會出場喇!

 

 

口講無憑 Show Warrant最實際

 

  咁警察要執行職務驅散人群,Jenny都明嘅,而示威者見到警察封咗前路嗰時,都開始慢慢後退走人,點知原來警察喺後面嘅路口都封埋喎!何解警方想驅散人群,但又要玩包抄呢?Jenny就諗極都諗唔明喇!還請高人指教解釋一下呢?

 

  另一個由612遺留到噚晚都仲未解決嘅疑問,就係「消失的委任證」喇。Jenny噚晚仲係見到有唔少警員件背心明明有個證件位,但係入面一係就乜都冇,一係就得張紙。最經典莫過於,行家同示威者都有問疑似阿Sir(s),你個證呢?有位著住便服嘅男子就大大聲咁話:「警察執行職務時,係唔需要展示委任證嘅!」

 

  此言一出,全民嘩然,大家都驚自己聽錯咗,冤枉咗阿Sir就唔好啦!紛紛叫佢「講多次」、「講多次」,之後有個白衫警員就話佢有1張證,仲話身後嗰啲都係警務人員!跟手拉隊走人。

 

便服男真的是警察麼?

 

  但大家都唔太收貨,事關Jenny做咗咁多年傳媒,加埋《警訊》都成日教,《警察通例》講明要Show證!唔係的話就會被騙徒有機可乘!等小妹即刻搵返《警察通例》嚟睇下先!

 

  《警察通例》第20章 第14-2條:

 

  只要擬進行的工作不妨礙人員妥為保管委任證,警務人員在任何時候均須隨身攜帶委任證。便衣人員不論是否當值,在與巿民接觸和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在案發現場的便衣人員,須將委任證掛在顯眼的地方,讓人易於辨認其身分。

 

  其實《警察通例》仲有好多咁公開畀公眾睇,經Jenny千辛萬苦,終於喺警方嘅官方刊物《警聲》入面發現咗個「醒目警察小貼士系列」,話根據《警察通例》第20章 第16條,便衣人員與巿民接觸時,不論是否當值,在行使警察權力時,必須表明身分及出示委任證。如由一隊軍裝人員執行任務,例如在查核牌照期間,如市民提出要求,只需其中一名人員按要求出示委任證便可。如警務人員未能出示委任證,而原因是「要求不合理」或最終未能遵辦,人員必須在記事冊說明原因。(詳見:https://www.police.gov.hk/offbeat/822/chi/f01.htm)

 

  大家留意返!係「一隊軍裝人員執行任務」先可以「一證通行」,但一直以來大家講緊嘅係著便服嘅疑似阿Sir(s)喎!跟返規矩,點都要Show個Warrant嚟睇睇啦!

 

  不過,有姐妹就同Jenny講,其實警方噚晚已經戴咗證,只不過張證係叫「唔使委任證」咁解啫。Jenny就覺得叫「國王的委任證」貼切啲喇!有緣嘅咪睇到囉!

 

01/02/2024

23條立法,速戰速決;美西方反應,氣急敗壞

#政是有心 #23條立法 #蘋果日報 #黎智英 #張劍虹 #港聞娛樂 #逃犯條例

  香港特區政府根據《基本法》規定,為23條立法,是香港憲制責任。為甚麼美國和西方國家反應如此激烈?好像我們立的法是加在他們頭上一樣。

 

  但更好笑的是,她們自己有的《國家安全法》,比我們立的多、立的辣,卻反過來批評我們,說不應立法!

 

  真的奇怪,外國人在香港做生意過生活,隨便可以,你們為甚麼對23條立法那麼在意反對?香港刑事法例多的是,又不見得你關心,更談不上在意反對了。

 

23條立法已展開公眾諮詢。(政府網站圖片)

 

  說穿了,不就是妨礙了你吧。

 

  現在開審的「黎智英案」,才使大家明白如果23條立了法,真的會妨礙她們啊!

 

  只看一件事:從犯證人張劍虹是《蘋果日報》行政總裁,作供時指在2019年3月,黎智英發給他一段信息,附上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於華盛頓獲時任美國副總統彭斯接見的相片,吩咐他將新聞做最大。

 

  黎智英還將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一短訊轉發給他,當中郭明瀚建議黎智英要把該新聞發揮到最大效果。這是甚麼意思?

 

  首先要搞清楚,一個退休高官陳方安生飛去地球另一邊,所為何事?而且見的是副總統彭斯,似乎不合常理。原來是反對當時正在諮詢的《逃犯條例》。

 

  由此已看得出,一個前美國駐港總領事,向《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建議,而黎智英非常重視,責成張劍虹等跟進,郭明瀚儼然直接介入《蘋果日報》的新聞處理。

 

  從目前披露的案情,郭明瀚在短訊表示與陳方安生的會面有良好對話,陳方安生提出要否決《逃犯條例》,他則建議她於訪美期間與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討論此事時,以此為主軸。

 

  當《逃犯條例》剛開始諮詢,香港人仍未有太多反對時,有形之手已經磨刀霍霍了。之後《蘋果日報》所做的一切一切,就正好說明一切了。

 

  怪不得一講23條立法,美西方的反應就氣急敗壞,所以立法既是刻不容緩,而且必須速戰速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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