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往專欄

為理發聲
18/05/2018

打擊罪犯 法官要把關

#終審 #代客探監 #法庭 #法治

  日前終審法院裁定「代客探監」兩名上訴人得直後,不但公眾莫名其妙、輿論譁然,部分紀律部隊人員,包括警隊及懲教職員尤感憤慨。雖說公道自在人心,但這類不知所謂的裁決,確會對打擊罪犯的成效,造成不良影響。

 

  終審法院把《監獄規則》中的「朋友」界定為「毋須與候審囚犯相識,只要探監者沒有不當意圖」便可;又指上訴庭誤將還押候審人士與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混為一談。

 

  還押(remand in custody)候審與已被定罪(convicted)的人當然有不同,而且對一些涉及多於一宗控罪的被告兼已被定罪的在囚人士,「意義」就更「重大」。在還押候審及上訴期間,他們通常會被收押,男會在荔枝角收押所,女就會關禁在大欖女懲教所,權利(也可被視為「福利」)及規限與原本他們被關禁的監獄或院所,通常有分別。

 

  放下法理不談,大家不如先看看今時一般人未必太理解「代客探監」在物資及傳遞信息兩方面會有甚麼負面影響。

 

  物資︰公眾,特別是終審法官或未留意到,在監獄及收押所的物質世界與獄外的價值可能截然不同。舉凡香煙、朱古力、電池、原子筆等在日常生活都平凡不過的物件,於在囚人士有限的生活圈子中,卻是奇貨可居,在獄中以一包香煙可換來的利益或服務,外人根本難以理解及想像。

 

  傳遞信息︰資訊寶貴,獄中的資訊更無價。有資深警務人員正是看到有些「公司」公然在收押所外掛橫額,宣傳「代客探監」服務,招攬「客戶」,他們明白到收費低廉事小,妨礙司法公正及公義的伸張事大,遂派人「放蛇」,以卧底分別扮在囚人士及委託人,控告那類「公司」串謀訛騙。

 

  在整個「代客探監」過程需時少於一分鐘,因不是親友,物資或短訊傳完,還有甚麼衷情可訴?甚至連「認咗佢」、「安家費」等也不必明言,只須帶個口信︰「xxx叫你諗清楚」等便行,境界之高,真可媲美佛教禪宗「不立文字,心心相印」的心法。

 

  可見今次裁決將影響有關在囚人士的物質生活,甚至監獄文化,而一些過去無人探訪、俗稱「死火山」的在囚人士也將成探監公司「拓展業務」的目標,傳煙、傳口信,牢房內外,社團「管理層」遂可真正運籌帷幄,決勝千里了。

 

  可嘆終審法官活在雲端,既盲目向人權傾斜,又迷失於法理與世情之間,而只以「西環」—堅「離」地的態度裁決。打擊罪惡、貫徹法治,不但要有嫉惡如仇的警察、海關等前線執法人員通力合作,還要有個願意「貼地氣」的法官作出公平、公正的裁決。

 

26/02/2018

終審庭判決彰顯法治

#選舉 #立法會 #立會補選 #葉劉淑儀 #法治 #雙學三子 #公民廣場 #宣誓風波 #黃之鋒 #周永康 #羅冠聰 #香港眾志 #律政司 #人治 #終審 #80後 #90後

   過去一年,法院就多宗極具爭議性的案件頒下判詞,例如:四名立法會議員被高等法院裁定宣誓無效、高等法院覆核「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的刑期、終審法院駁回青年新政梁頌恆和游蕙禎的上訴申請,部分港人開始質疑香港的司法制度是否不再獨立,社會上批評「香港法治已死」的聲音漸多,港島區立法會補選候選人之一區諾軒早前更明言311補選將會是一場「法治和人治的對決」。

 

香港的司法制度奠基至今逾百載,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法治一直是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iStock圖片)

 

  部分港人對法院的判決或許會有異議,但只要我們細閱上述案件的法庭判詞,便會發現香港法院仍堅定不移地捍衛法治,法官依舊按法律理據不偏不倚地作出裁決。其中,我認為本月初終審法院就「雙學三子」上訴案所頒下的判詞尤富參考價值,反映目前本港的司法機關仍保持一貫的獨立。

 

「雙學三子」衝擊公民廣場案

 

  2014年9月26日晚上,「雙學三子」香港眾志主席羅冠聰、秘書長黃之鋒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號召群眾衝擊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又稱公民廣場)。「雙學三子」於2016年被裁判法院裁定非法集結及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但裁判官認為他們三人只是表達訴求,暴力程度不高,三人結果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或監禁緩刑。

 

  去年,律政司認為裁判法院判刑過輕,又指「雙學三子」當日行為近乎「暴動」,遂向高等法院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法庭改判三人即時監禁。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去年8月17日宣判,指鑑於案件罪行嚴重並涉及暴力,法庭必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故改判三人即時入獄六至八個月,有輿論甚至質疑判決是「政治檢控」。

 

  「雙學三子」其後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於今年2月6日宣判,五名法官一致裁定三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審判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判詞中指出,鑑於終審庭認為原審裁判官在原則及量刑上並無出錯,在上訴庭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的前提下,決定維持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原判。

 

律政司可依法申請刑期覆核

 

  馬官在判詞中清楚指出律政司有權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1),基於該刑罰並非經法律認可、原則上錯誤、或明顯過重或明顯不足的理由,向上訴法庭申請刑期覆核。因此,終審庭在判詞中申明律政司申請刑期覆核是合符法理的做法,否定了這是政治干預司法的結果。

 

  不過,終審庭在判詞中逐點反駁上訴庭的說法。首先,原審裁判官量刑時明顯知悉本案屬大規模集結,亦知道判刑須具阻嚇力,只是考慮到各人行為並非十分暴力,故認為原審判刑無犯原則錯誤。其次,在裁判法院作出判決時,非法集結的司法慣例是判以社會服務令,只有極少數案例會判處監禁,因此原審判刑並非明顯過輕。

 

新判刑指引不具追溯力

 

  鑑於香港出現愈來愈多混亂及大型公眾示威,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鄧國楨認同上訴庭指,法庭有充分理由訂立更嚴厲的判刑指引,重判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以提高判刑阻嚇力。判詞同時引用了2000年,高等法院將當時肆虐本港的「扑頭劫案」之量刑起點增至八年,成功令同類案件驟減的案例,論證加重刑罰能夠以儆效尤。

 

  儘管如此,新的判刑指引只適用於上訴庭頒令後(即2017年8月17日後)發生的案件,並不適用於「雙學三子」的案件。因此,上訴庭覆核刑期時,以大幅度及更嚴峻方式判刑,明顯是不恰當引用判刑指引。再者,案發時黃之鋒未滿21歲,上訴庭卻錯誤地認為毋須考慮監禁以外的刑罰,違反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

 

「公民抗命」並不適用於此案

 

  馬官指出法官判刑時要考慮「公民抗命」元素,更引用John Rawls著作A Theory of Justice中的「公民抗命」定義:行動必須是和平、非暴力;違法者亦要在事後接受法庭懲罰。根據案例,示威者一旦涉及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破壞社會安寧,法庭有責任重判違法者,「公民抗命」將不能成為有力的減刑理由。

 

  馬官續指,一般而言法庭傾向容忍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Leonard Hoffmann在2006年英國案例R v. Jones & Others 判詞中列明的「公民抗命」行為。但馬官強調不管「雙學三子」動機為何,三人在犯案過程中衝擊公民廣場鐵閘,明顯涉及暴力,已經跨越合法表達意見的界線。因此,「公民抗命」的概念並不適用此案。

 

法庭判決證法治健全

 

  對於終審庭就「雙學三子」上訴案的判決,社會上難免充斥支持和反對的聲音,但大家應該認真閱讀判詞,避免作出不負責任的指摘。我認為終審庭的判決有兩個主要影響:即時的影響是有助減少社會的仇恨,以免社會進一步撕裂;長遠的影響則是為日後任何涉及暴力的示威行動畫下一條紅線,希望示威人士行動前三思。

 

  我相信是次終審庭的判決是香港依然擁抱法治的鐵證,即使社會對法院的輿論壓力與日俱增,本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將繼續秉承普通法傳統,並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預。香港的司法制度奠基至今逾百載,司法獨立受《基本法》保障,法治一直是港人珍而重之的核心價值,我們不可亦不應輕易對法治失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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