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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6/2022

股神給股東的信

#理財 #股神巴菲特 #巴郡 #給股東的信 #現金流

  連續兩次談到股神巴菲特對華爾街的不滿,但正如我所說,成熟的投資市場,某程度是需要很多股神口中的「賭徒」。但當然,我自己也不想視投資為投機(即賭博),所以,我也極少參與衍生工具的買賣。

 

  但到底股神的長線投資策略又是否過時呢?我認為不是,只不過,長線投資有時也要配合一些中短線部署,這才能適應今時今日的投資環境。

 

  早前我翻看股神旗下公司巴郡(Bershire Hathaway)的2021年年報,感到很有趣。股神強調,他對所有股東一視同仁,不會只向機構股東作簡報會,反而喜歡用年報中「給股東的信」來跟所有股東溝通。

 

  今年的「給股東的信」也有很多有趣的地方,也充滿股神的投資智慧,我想跟姊妹們分享一下。

 

 

  股神開宗明義提到,巴郡其實不是大家認為,只用手上資金買股票的,其實,巴郡手上持有大量不同行業的公司,有些是全資擁有,還落手落腳地經營。有些當然只作投資,佔該公司一個小部分的股權。

 

  但無論屬於哪一種形式,他們永遠都以「一盤生意」的角度去衡量是否值得收購或入股。股神強調,他和拍檔芒格不是選股者(Stock-Pickers),而是選業務者(Business-Pickers),因為他們都以長線業務表現來評估是否值得投資,而不是因為這些股票在當時吃香。

 

  股神又藉機糾正一些人對巴郡的觀感,以為巴郡是一家主要擁有金融資產的公司,但其實,巴郡擁有更多位於美國的基建資產,每年交一大筆稅款。2021年就交了33億美元聯邦稅,幾乎佔美國財政部所收的公司利得稅的1%。

 

  股神提到,巴郡最大的四類資產(Big Four),幾乎組成巴郡的整個公司價值,最大是保險業務,巴郡是全資擁有和經營保險業務的,因為保險業務可以提供大量「彈藥」給股神投資,因為投保者繳交的保費,扣除償付儲備之後,就要拿去投資增值。

 

  第二大資產不是甚麼,就是幾年前股神才鍾情的蘋果公司股票,現時巴郡大約持有蘋果公司5.55%的股權,但股神非常滿意這項投資。而且,股神還將去年收到的蘋果股息再投資於蘋果。

 

  至於第三和第四項資產都是基建業務,分別是鐵路公司和能源公司。

 

  姊妹們,我想指出的是,股神給妳的印象可能是「股票投資者」(他絕對不是股票炒家),但其實,他主要是一位實業家,而他只是利用從實業中賺取的錢或得到的現金流去作一些金融投資。

 

  而且,重要的是,他經營的實業,都是非常穩健的業務,包括保險和基建。我認為,股神這個「投資」策略絕對值得借鏡。這就等於一個理財金字塔,最底一層其實就是我們的打工收入,然後我們才利用勞力賺回來的錢去「錢搵錢」。

 

  姊妹們,如果妳還未建立起這個理財框架,就要盡快去做了,因為這是日後妳投資成功的基石呢!

 

作者電郵:tong_lydia223@yahoo.com.au

 

02/05/2024

詳細認識新股護盤機制

#理財 #理財智慧

  近段時間新股市場表現欠佳,以最近上市的五隻新股而言,至今股價仍低於發行價。前段時間有朋友問筆者,新股發行不是有護盤機制嗎?為何新股在護盤機制下仍可跌穿發行價?

 

  香港新股發行時,一般會引用「穩定價格行動」,即俗稱「新股護盤機制」。雖然在這個護盤機制下,當新股上市後,股價下跌時可以買入股份去支持股價,但事實上這個過程並不簡單。

 

  「新股護盤機制」一般與「超額配售權」共存,所指的是新股發行時,發行人可以提前向大股東借入額外股份(一般為總發行股份數量的15%)並配售給機構投資者,如果新股上市後,股價高於招股價,那麼新股將會額外發行這借出數量(15%)的股份,還給大股東,這意味著「超額配售權」被行使。如果新股上市後低於招股價,新股發行的承銷商有權在二級市場上,以低於招股價價格購買借入數量的這部分(15%)股份,以還給大股東,及達到護盤效果,同時,導致新股發行量恢復至100%,意味著「超額配售權」不被行使。

 

  雖然「新股護盤機制」可以為認購新股的投資者提供潛在防守性,惟投資者亦應了解,在此機制下仍需要面對五大潛在風險。

 

  首先,參與新股認購的投資者不應過分信賴「新股護盤機制」。引用該機制的新股發行人,雖然授權承銷商在股價「潛水」時買入股份,惟這僅作為一項選擇權。事實上,當新上市股份股價低於發行價時,並不必然導致承銷商出手接貨。這主要是因為一旦出手接貨,意味著「超額配售權」不被行使或不被完全行使,導致新股集資額下降。

 

  其次,即使承銷商出手,在甚麼價格接貨又是另一個問題。由於穩定價格行動規定了承銷商僅可在股份價格低於發行價的時候護盤,卻沒有對低於甚麼水平作出規定。故承銷商是沒有規定一旦股價低於招股價就馬上接貨,還是低於5%、10%甚至50%以下才出手。這還涉及兩個問題,一是由於承銷商最終退還股份給大股東,必然是以招股價作為對價,因此承銷商接貨價格與招股價之間的差距,就成為了承銷商的利潤,故此,其當然希望接貨的價格愈低愈好。第二是,若承銷商長期以此方式去謀利,就偏離了穩定價格的原意,亦讓市場失去信心。

 

  第三,即使承銷商積極護盤,其接貨亦有限度。這個接貨數量僅限於大股東提前借出的部分,一般而言為總發行股份數量15%。因此,若投資者發現新股上市的首幾個交易日持續在招股價附近徘徊,同時買入的券商大多數為銷售商時,需小心計算其累計成交股數,在甚麼時候達到總發行股數的15%。因為一旦大幅超過這水平,意味著維穩行動或提早結束。

 

  第四,新股上市交易至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的第30日,價格仍持續維持在招股價水平。雖然有機會反映護盤機制出現,但由於買賣盤數量不大,而賣盤又大於買盤,導致護盤資金額度還沒有用完。此時投資者需要留神,因為一般而言,發售申請截止日期後的第30日為護盤機制的最後一個有效日,即使護盤資金有剩,下一個交易日亦不能再行使。

 

  第五,若新股上市後,股價在維穩有效期一直只能維持在招股價附近,則市場有機會憧憬維穩有效期過後,股價一旦失去維穩承接,將出現下跌。

 

  如上所述,「新股護盤機制」雖然對認購新股投資者有利,惟幾個特定情況下,投資者仍會面對損手風險,對此應加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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