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26 09:46

《中國要聞》三部門:優化調整無人機出口管制措施,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商務部、海關總署、中央軍委裝備發展部昨發布2026年第49號公告,公布優化調整無人機相關物項出口管制措施的決定。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清單》同步予以更新。

  根據公告,滿足特定特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物項,未經許可不得出口,涵蓋自動駕駛儀、雲台穩定技術、任務載荷技術,以及在「自然視距」以外可控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及無人駕駛飛艇、專用發動機、無線電通信設備、射/航程大於或等於300公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相關部件(無刷電機、電子調速器、碳纖維槳葉)、專用軟件及技術等十三類物項。

  公告明確,出口經營者出口上述物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條例》的相關規定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許可。出口經營者應對報關商品真實性負責,屬於公告所列物項的,應在報關單備註欄註明「屬於出口管制物項」;不屬於但指標接近或用途不符而其他指標符合的,應註明「不屬於出口管制物項」。對填報信息真實性存疑的,海關將依法質疑,質疑期間出口貨物不予放行。

  公告同時列明許可便利措施:對於部分所管制物項,出口經營者可在每次出口前以登記填報信息方式獲得出口憑證後自行出口;用於境內外展覽會(防務展、警務展除外)且展後原樣復運的,同樣適用該便利方式。對建立兩用物項出口管制內部合規制度且運行良好、具有相關出口記錄和相對固定渠道及最終用戶的企業,可依法適用通用許可等便利措施。對違規出口、違規轉賣轉用等行為,將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商務部: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

  商務部新聞發言人表示,此前中方已向與中方建立出口管制對話機制的有關國家和地區作了通報。此次措施涉及的無人機相關物項具有明顯的軍民兩用屬性,中方依法依規優化調整有關措施,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履行防擴散等國際義務;中方依法依規對相關出口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申請將予以批准。


《經濟通通訊社20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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