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2021 16:34

聯交所刊發SPAC上市機制諮詢文件,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

  聯交所今天刊發諮詢文件,就建議在香港推行「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上市機制徵詢市場意見,當中建議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元。諮詢期由今日起計為期45日,至10月31日為止。

*建議籌集資金至少達10億元*

  在進行SPAC併購交易前的建議,徵詢文件指,SPAC證券將僅限專業投資者認購和買賣,進行SPAC併購交易後買賣繼承公司的股份將不受此限;另外,SPAC發起人須符合適合性及資格規定,而SPAC必須有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為證監會持牌公司並持有至少10%發起人股份。
  徵詢文件又指,建議發起人股份建議以首次公開發售日期的所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的30%為限;亦建議行使權證所造成的攤薄比率同樣限於30%;及SPAC預期從首次公開發售籌集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元。

*SPAC併購交易,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

  有關SPAC併購交易的建議方面,繼承公司須符合所有新上市規定,包括最低市值規定及財務資格測試。獨立第三方投資,這項為強制性規定,獨立第三方投資須佔繼承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15%至25%,以驗證繼承公司的估值。
  在股東投票表決方面,SPAC併購交易須經SPAC股東於股東大會上批准作實,但不包括SPAC發起人及其他擁有重大權益的股東。此外,在下列情況發生前,SPAC必須先給予股東贖回股份的選項:進行SPAC併購交易、SPAC發起人有變動、以及物色合適的SPAC併購目標的期限延長。
  至清盤及除牌方面,如果SPAC未能在24個月內公布SPAC併購交易,或未能在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SPAC必須清盤並將籌得的所有款項,和另加應計利息退還給股東。隨後聯交所會將SPAC除牌。

*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吸引更多世界各地公司來港上市*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港交所作為亞洲領先的全球新股市場,一直致力提升上市機制,力求在適當的投資者保障、市場質素與市場吸引力之間取得良好的平衡。深信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可為市場提供傳統首次公開招股以外的另一渠道,吸引更多來自大中華區、東南亞以至世界各地的公司來港上市。
  她表示,將致力維持上市公司的質素及穩定的交投量,保障香港市場的聲譽。因此在今次引入SPAC上市機制的建議中增設保障措施,確保SPAC發起人具備豐富的經驗及良好的聲譽,並且以優質SPAC併購為目標。
  SPAC是一種空殼公司,上市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上市後一段預設期限內收購目標公司(SPAC併購目標)的業務(SPAC併購交易)。
《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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