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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1/2023 09:30

《談國論企-黎偉成》特首國安問題發證明書約束法院

  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指出「不具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涉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取得特別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明確地指出職、權、責的問題,解決多方存在的疑慮。最重要的,是解釋顯中央賦權予香港處理好港區的國安問題及相關案件,對香港特區是高度信任和具信心的表現。
 
*國安問題具高度凌駕性乃不容置疑之事*
 
  要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本文簡稱《港區國安法》.下同),在實施1年多,便要作出解釋,是很有現實的需要,尤其是《港區國安法》之立法和實施,似乎頗有「急就章」之概,卻是「不得已」而為之,理由為(I)香港特區於2019年爆發出的由美國佬主動策劃的「反修例」,而衍生的「黑暴」和「港獨」等「顏色」問題,明目張膽的要「亂港」而「反中」,是為中央不得不出手就香港當時所暴露的惡事迅制《港區國安法》,先壓暴平亂,求穩謀復興,事實初步達標。
  但正如我所講,《港區國安法》乃「急就章」設計的新法,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匆匆」通過,肯定會存在甚至潛伏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在實施中作出解釋、調整,很有必要,如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人大提出的「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就是很有需要作出有法律權威解釋的其中事項。
  更重要的現實,為(III)《港區國安法》確確實實是應香港出現嚴重政治問題而要平亂的「急就章」立法,與香港《基本法》有頗大「差異」,理由為:(i)《基本法》乃中央與香港各方人士設立的預委會、草委會通過十多年的討論,甚至逐項、逐句、逐點、逐字的深入、詳細研討,並由大陸法轉化為普通法立法,基本適用香港特區的特殊情況;《港區國安法》該是保密的,由人大法工委就香港於2019年的亂況,度身訂造的擬定,再由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是為以大陸法的模式的立法,當然總不及《基本法》基本是以普通法立法和實施之佳。
  由是《港區國安法》有頗不少事項,須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甚至多次解釋,很有必要,更且為一不離二、二不離三之舉。君不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於2022年12月30日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就正正受到黎智英涉及的《港區國安法》案件要聘請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就「有可能引發國家安全風險」,可視為《港區國安法》的一項新的「挑戰」,解釋的重點有:
 
*港區國安法急壓「港獨」須不斷解釋健全*
 
  最重要的是(一)《港區國安法》有高度的凌駕性,理由為此屬包括香港在內的全國國安事項,等同美、歐的國安法制。全國人大此番就《港區國安法》的《解釋》(簡稱,下同),很有高度和嚴正的原則性,但未有任何的「指示」,讓香港特區自行處理,充分顯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和「高度自治」政策,是如承諾的履行。這是一個十分重大的原則。
  再看《解釋》的內容,重點有(二)香港的(1)「法院在審理危害國安犯罪案件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當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此因特首就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的首要問責官員,更為向中央提請委任各級行政、立法、司法官員者。
  在證明書的法律基礎底下,《解釋》決定(2)「不具香港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擔任涉國安案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應取得特別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當然是國安有高度重要性: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承擔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有權對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作出判斷和決定,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具有可執行的法律效力。
  必須討論的問題(三)香港是否需要再進行《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的立法工作?
《資深財經評論員 黎偉成》(waishinglai210@yahoo.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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