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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收回土地條例》先反對後贊成 敏感時刻能做嗎?

  一年前,民主派提出引用《收回土地條例》加快土地發展,卻被特首林鄭月娥及建制派反對。殊不知一場逆權運動,建制派卻「打倒昨日的我」支持方案,並建議政府動用條例收地興建公營房屋,背後政治動機是什麼?我們在這裡不贅。問題是,這道被喻為尚方寶劍的《收回土地條例》,在當下的政經環境,一旦使用又會引起多大迴響?

 

 

  所謂《收回土地條例》,本身就賦予政府酌情權,可以用「公共用途」(PUBLIC PURPOSE) 為由從私人業主收回任何土地。有測量師向我們表示,過去土發或現在市建局進行舊區重建時,若在後階段未能集合業權,也可能向政府要求運用相關條例,協助收回剩餘業權,故條例不是新鮮事,而外國也有類近條例。

 

  問題是,《基本法》第6條及105條,均指出特區政府要保障私人產權,這跟政府的《收回土地條例》又會否有抵觸?2016年,發展商希慎因不滿城規就物業高度作出限制,認為有違《基本法》保障私人土地財產條文,因而提出司法覆核,最終終院裁定希慎勝訴,當時判辭就指出,條文對財產的保障並非絕對權利,要平衡社會利益的同時,也要顧及有否侵犯私人權利。因此,若今天政府運用條例收地,不能說沒有潛在司法覆核的危機。

 

  只是今時今日,更大的爭議是收回土地對象。過去不少人都表示,發展土地,我們應該棕土優先,之後才進行填海,只因棕土本身就是受污染而不能復耕的農地,而在香港泛指雜亂無章、現用作露天貯物或港口後勤的新界用地。填海因對環境構成不可磨滅的損害,故輿論也較傾向支持發展棕土。

 

  翻查「土地專責小組」2017年討論文件,本港現存棕土1300公頃,大部份集中在洪水橋、橫洲、元朗南、錦田、八鄉等。其中單計「元朗南」,棕土總面積96.6公頃,當中62.4公頃用作倉庫及露天貯物場,而在棕土上作業的租值中位數是3.56元呎。至於「洪水橋」,有較多比例用作貨櫃場,棕土面積總面積達202公頃,租值中位數則較低廉一點,平均每呎1.91元。

 

  釋出棕土起公屋,在目前水深火熱的住屋問題下,本來實在值得港人支持。然而,撇除重置棕地作業是否得到當下營運者支持、搬遷賠償是否充足的前提下,在目前的敏感的政治環境下,難免令港人有更多的聯想。尤其,當西鐵元朗站白衣人無差別毆打小市民仍歷歷在目,警黑是否存在勾結仍未有定案之時,政府貿然動用這條例來收地,並運用納稅人的錢來收購鄉紳持有的棕土,又會否引起強烈迴響呢?實在值得當權者深思。

 

  一子錯,滿盆皆落索。當日當機立斷,勇於面對市民,升斗市民定必尊重;一旦錯判形勢、錯過糾正時機,還叫小市民如何予以信任?講過這帖不談政治,我們說的是房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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