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2/2020 10:41
《駐京專電》銀保監: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
《經濟通通訊社駐京記者黃燕明14日北京專電》銀保監公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銀保監稱,互聯網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保險機構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得超出該機構許可證(備案表)上載明的業務範圍。 《辦法》所稱的保險機構,包括保險公司(含相互保險組織和互聯網保險公司)和保險中介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包括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估人。《辦法》所稱的保險代理人(不含個人保險代理人)包括保險專業代理機構、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和依法獲得保險代理業務許可的互聯網企業。
*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業務,不需申請業務許可*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後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從經營範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只要滿足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業務,不需申請業務許可*
《辦法》規定了保險機構及其自營網絡平台應具備的條件,包括網站備案、信息系統、安全防護、等級保護、營銷模式、管理體系、制度建設、監管評價等。 保險機構只要滿足《辦法》規定的條件,即可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不需要申請業務許可或進行業務備案。不滿足規定條件的不得開展互聯網保險業務,已經開展的應立即停止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或提供保險經紀服務,整改後滿足規定條件的可以恢復開展相關互聯網保險業務。另外《辦法》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從經營範圍、險種限制、監管措施、法律責任等幾方面做了規定。 根據《辦法》,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可以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經營互聯網保險業務,除了要滿足《辦法》對保險機構的一般要求外,還要滿足針對銀行的專門要求:一是應通過電子銀行業務平台銷售;二是應符合銀保監會關於電子銀行業務經營區域的監管規定;三是不得將互聯網保險業務轉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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