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事政情

政是有心
01/04/2019

政客以23條等同引渡條例,是危言聳聽

#移交逃犯 #23條立法 #泛民 #台灣 #兇案

  泛民議員訪美,還多了一個已經給遺忘了的前政務司司長陳方安生,期間會見民主黨元老級議員佩洛西,又和國務卿辦公室官員見面。之後還引述會面內容,說是佩洛西「主動」提及香港如通過修訂引渡條例,將為美國人的人身安全,及在港美國企業的利益必會受到影響。

 

  之後,香港的泛民議員立刻發起周日遊行造勢,甚至以反23條作幌子。

 

  大家都知道,修訂引渡條例是因有港人涉嫌在台殺了同行女友後返港案有關,而港府亦指台灣曾於去年3至12月3次致函,要求提供司法協助,及將疑犯送交台灣審訊。

 

  這是客觀事實。

 

  政府修訂引渡條例,引起市民憂慮,是正常的。但危言聳聽,說是港府為了討好大陸而設計出來的方案,是以此取代23條立法。這些話的立法會議員不但只有違常識,更是荒謬。

 

  本欄經常說北京是有尚方寶劍,就是將涉及叛國罪的23條立法,以基本法附件一形式放入香港,根本就不需要香港立法,所以說成是港府利用台灣殺人案作缺口,刻意設計條例去迎合北京,這講法完全是歪曲事實。

 

  評論問題時,應該尊重客觀事實,公道公正,不能以偏概全。

 

  為了釋除公眾疑慮,港府可要求若北京提出引渡逃犯要求,必須由由一個級別高的單位,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港澳辦等,但暫時仍未有最終決定。

 

  以一般標準看,移交逃犯乃國家與國家之間,根據不同國家的不同做法,例如該國的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亦有可能是直接由外交部提出。現時,當有和某些簽訂了相關引渡條約的國家提出引渡申請後,港府是由律政司處理。

 

  唯香港和內地屬一個國家,情況又與其他地方不同。若在美國,每個州的法律不盡相同,若紐約州和加州之間需要引渡,只要去本州的地區法院申請即可。

 

  如果要令港人安心,香港和內地之間的引渡,需要最高級別的中央機構才可提出。

 

  而港商最憂慮的是涉及賄賂、貪污等罪行,不少商界中人都承認,多年來北上做生意,向官員送禮是平常事,現在則擔心被秋後算帳。

 

  一般來說,內地法院對受賄官員和行賄者,判刑不同,受賄官員刑罰較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對貪污受賄解釋,行賄者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並處罰金。現時港府將申請引渡的門檻提高至判監3年以上,應該釋除商界疑慮。

 

  任何引渡申請,都由香港法院把關。雖然香港司法制度近來備受挑戰,但判決都貼近事實,沒有出現離譜的情況。我們向來亦有信心,況且所有引渡申請,均經香港法院審理,可以說在輿論下進行,相信不會作出不符合標準之事。

 

  大陸改革開放數十年,出現有多少外國人在中國給借題發揮般檢控。即使在香港,有多少人在報章電台,經常發表反對中國、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批評習近平胡耀邦,甚至鄧小平,幾十年來不是生活相安無事。他們有不少還經常進出內地。

 

  正如前文提過,要出現一個人,他的政治行為影響北京,又或者得罪了大陸有力人士,大陸要等他來到香港,設計一個案情以符合引渡條例,然後向港府申請引渡相關人士到北京受審,整個說法有違常識。

 

  把引渡條例妖魔化,是泛民中人一貫伎倆,這一次還把條例草案帶到去美國,再一次證明這些人是政治投機分子。

 

  台灣殺人案,轟動一時,亦在公眾曝光多時,相信大部分市民都認為引渡疑犯回台灣受審,是大快人心的事。所以,泛民以反23條的力氣,去反對引渡條例,是捉錯用神,徒勞無功的。

 

16/04/2019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 自製恐懼

#逃犯條例 #台灣受審 #移交逃犯

  去年發生的港男台灣殺人案,因為香港及台灣之間沒有移交逃犯協議,未能把疑犯移送台灣受審,觸發保安局提出修訂《逃犯條例》和《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建議「一次性個案移交」可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即包括內地、澳門、台灣。

 

  香港法例503章《逃犯條例》是回歸前訂定的法例,作為前保安局局長,我於1998年張子強案後開始就修改條例及達成陸港安排和中央政府磋商,惟因為兩地法制差異,始終未能達成協議。 

 

  二十一年後的今天,若能成功修例,堵塞漏洞,我當然歡迎。

 

反對者自製恐懼

 

  不過,由於修例建議涉及中國內地,而內地的法治水平與香港有差距,引來迴響在所難免,例如法律界選委發表聲明促請保安局撤回修訂條例草案(《星島日報》4月9日),泛民散播恐懼也屬意料之內。只是想不到商界的反對聲音最大,他們要求不設「追溯期」或為「追溯期」劃線,也有要求撤回草案,甚至有富商急不及待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相信政府也始料不及。 

 

  商界反對聲音強烈,我認為是自製恐懼,主要緣源於他們擔心自己會被移交。例如有富商因擔心修例後會被移交而申請司法覆核,社會人士要看清事實。個別人士因為之前已經被定罪,而新法例生效後有可能會遭移交,這純粹是個別情況,我不認為政府是為了個別被定罪人士而提出修例,這次修例目的是填補法網漏洞,避免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如果是為了個別直接受影響人士而修例,那根本是違反條例草案的宗旨。 

 

  此外,早前全國政協委員、公安部前副部長陳智敏表示,從內地逃到香港的重犯有三百多人,全部「有名有姓」(《星島日報》3月13日),相信也挑動了商界的神經,擔心自己「榜上有名」。

 

  例如代表中小企的「香港各界商會聯席會議」秘書長沈運龍先生日前表示,當年港商北上設廠常遇到內地官員索取紅包,很多中小企擔心修例後會遭追究(《蘋果日報》4月15日)。我認為是過慮。

 

  我要指出一點,若有港人觸犯了內地法律,只要踏足內地便有可能遭檢控,根本不用根據《逃犯條例》也可將其逮捕,議員們平日也會收到港人於內地犯事遭拘禁的求助個案。而是次修例針對的,是在犯法後不再踏足台澳內地的人士,即是真正在逃的逃犯,不是日常穿梭中港台澳的商人。而且要啟動移交申請,香港法庭程序相當繁複、費時,及費用不菲,請求方要負責所有法律訴訟費用,像「多年前給過紅包」這類事件並不是是次修例的目標。

 

  在反對者不斷炒作下,不單商界擔憂,有市民誤以為在內地有租務糾紛、民事糾紛也會遭移交,顯示政府解釋不足,市民未能充分掌握條例細節,以致以訛傳訛、自製恐懼。

 

  其實條例對涉嫌人士的人權保障十分充足,一旦啟動移交申請,涉嫌人士便可向法庭申請人身保護令,若法庭批准移交,涉嫌人士亦可申請司法覆核。因此,港商也好,外商也罷,實在無需過慮,嚇己嚇人。

 

不設「追溯期」等於特赦

 

  有議員提出修訂最好沒追溯力,或者把「追溯期」劃定指定年期內,我認為並不可行。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也表明難以為修例「追溯期」劃線或不設「追溯期」,「因為一個逃犯當然是涉嫌犯了一些罪,才需要引用這個條例。」(《星島日報》4月9日) 

 

  首先,《逃犯條例》涉及的就是犯了案而仍然在逃的人,犯了案故然是過去式的,若條例沒有「追溯期」,即是處理不到已發生的案件,即是等於特赦罪犯,原則上不妥當。即使為「追溯期」劃線也不妥,我們要以甚麼準則把「線」劃在哪一年?兩年?四年?無論如何也會引起爭議,徒添更多紛爭。

 

為了數票遷就商界?

 

  大抵為了釋除商界疑慮、爭取支持,政府提出剔除九項經濟罪類,涵蓋電腦、關稅、破產、公司、證券、知識產權、貨物進出口、環境污染、虛假商品說明等移交罪行。

 

  我要指出,上述九項罪類,不少相當嚴重,例如電腦犯罪、瞞稅,不能因為是「白領罪行」便淡化罪行的嚴重性;又例如環境污染,若有化工廠污染河流,或有食品廠藥物廠生產對人體有害的食品藥品(例如毒奶粉) ,禍害可以相當之大,也可造成嚴重傷亡,屬嚴重罪行,我看不到任何理由因為涉及商界便要把相關罪行「抽起 」,原則上有違公義。

 

  早前,有近百名的士司機示威,抗議政府縱容「白牌車」不合法載客取酬,要求政府採取措施打擊「白牌車」(《東方日報》1月15日) ;也有的士團體向海關舉報網約車平台Uber個案,指其涉嫌經營白牌車,但司機並沒有出租汽車許可證(《東方日報》3月4日) 。

 

  我想指出的是,若政府嚴厲取締白牌車司機,卻輕易遷就商界,是不是雙重標準?若政府純粹因為要數票而遷就商界,情況更是極不理想,不符公義。 

 

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

 

  最後一提,其實西方國家經常提醒香港,不可以成為洗黑錢天堂、逃稅天堂,經常要求香港加強監管,那為甚麼否決《逃犯條例》修例,讓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反而會有利營商?所以,若有聲音指香港通過《逃犯條例》修訂便是打擊香港營商環境、外資會撤走云云,實屬荒謬及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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