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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7

中國特色的三權分立

  因香港政府入稟法院,挑戰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容許青年新政議員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引致輿論出現香港有無「三權分立」的爭論。或以為「三權分立」是香港的核心價值,這便大謬不然。事實勝於雄辯,從歷史上看,香港有無「三權分立」,要分回歸前和回歸後兩個階段來說。

 

  回歸前,香港在港英管治下,沒有三權分立。其時的港督同時兼任行政機關及立法局主席,立法局議員及司法機關人員都由港督委任,立法局沒有選舉,而港督任期也由英國決定,港人無權選出港督。司法方面,本港審理案件,最高也只能上訴至高等法院,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故無司法獨立可言。

 

  如今不少港人所崇尚的「三權分立」,指行政、立法、司法權力分立,互不從屬,從而達到互相監察和制衡的作用,防止極權出現。這種理論,首先由17世紀的英國哲學家洛克提出,他的分權理論主要是分掉國王特權,目的是防止權力濫用。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前,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就正式提出「三權分立」說,制約權力的終極目的,在於保障人民的權利。

 

  香港回歸後,一切按《基本法》辦事。若根據現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4年法律年度開啟典禮時的致辭,他形容《基本法》「清楚訂明」三權分立原則,界定三者的不同角色。但近日的爭論,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就指出,在《基本法》框架下,香港實行「三權分立」是不正確的說法。另外,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兼港區全國人大代表譚惠珠,也批評某些人不斷鼓吹「三權分立」,是沒有看清楚《基本法》的相關文獻,更漠視中央一貫重申香港是行政主導的說明。

 

  其實「三權分立」只是一個名詞,該怎樣解釋便是見仁見智。也許港人對「三權分立」的理解與中央存有差距。大家不妨參考2008年習近平(那時是國家副主席)曾要求香港做到「行政,立法及司法互相了解,互相支持」,這種有中國特色的「三權分立」,等於是「三權合作」,有異於西方主張的「三權制衡」。但「三權合作」的弊處,在於立法部門會容易成為舉手機器,而司法部門或會成為行政部門的管治工具。

 

  不過有中國特色的「三權分立」,也不只中共這一種。隋唐時的三省制,也可歸為「三權分立」:中書省主要負責與皇帝討論法案的起草,草擬詔令,有如今日的立法會;門下省負責審查詔令內容,並根據情況退回給中書省。這兩個部門是決策機構,而通過審查的法令交由尚書省,是最高行政機構,負責執行國家的重要政令。三省制的缺點是看不到司法獨立的影子。

 

  到了近代,分權理論更有孫中山的政治主張,不是「三權分立」,而是「五權分立」,在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之外,另設獨立的考試權及監察權。孫中山認為,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很可能會用人唯親,而立法機關擁有監察權,則將有議會專制的流弊。

 

  無論如何,這世界沒有一種制度是完美的。所謂「五權分立」,是從改良「三權分立」而來,畢竟仍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特點,看看台灣政壇的亂象,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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