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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4

美酒佳餚單車節今年停辦 消息稱港府將用緊急法禁蒙面示威

列明6級武力使用層次 警方修訂開槍指引

 

警員近期在驅散行動中被示威者襲擊,須使用實彈槍械。

 

  國慶日示威衝突,警曾開6發實彈引起爭議。警務處《程序手冊》有關「武力與槍械的使用」章節曾作多項修訂,包括修改6級武力使用層次,當中有關致命武力的定義,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改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方稱,新修訂會令人更容易理解,在武力應用上會更好。

 

  《警察通例》第29章有關武力使用章節一向無對外公開,但有傳媒昨披露警方在9月30日晚發出新版《程序手冊》,列明6種武力使用層次,即「心理威嚇」、「言語上對抗」、「消極對抗」、「頑強對抗」、「暴力攻擊」及「致命武力攻擊」。

 

  在新修訂中,警員遇上「頑強對抗」,即「實質行動抗拒人員控制,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可使用強硬拘押控制,新增1項「手腕鐵鎖壓倒」,及新修訂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包括胡椒噴劑、催淚彈等。

 

行動科高級警司:更易理解

 

  「暴力攻擊」定義新修訂為「肢體毆打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除可用「強硬拘押控制」及「催淚劑裝置」,並可用「低殺傷力武器」,包括伸縮警棍、纖維棍、橡膠彈、雷明登散彈槍發出的橡膠彈或布袋彈、水炮車及海綿彈。

 

  而有關致命武力的定義,由「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改為「以毆打行動意圖引致『或相當可能』引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嚴重受傷」,警員可使用槍械。該文件又指出,警隊武力使用、槍械及重大事故政策委員會每半年舉行一次會議,檢討武力使用通令及政策。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認為,將警棍、橡膠子彈、布袋彈、水炮車等武器同列為「低殺傷力武器」是太籠統、分類不夠細致,或令警員混淆各武器武力相等,失去分層級的原意,若警員使用過分武力,難以追究。

 

汪威遜

 

  警方行動科高級警司汪威遜昨接受電台節目訪問時承認,警方曾修訂《程序手冊》,指「引致」的意思是「睇一個人動作,比一個人嘅意圖係更加清晰」,相信新修訂會令人更容易理解,在武力應用上會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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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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