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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8

法治求公義 也求公道

  「七警案」判刑後,餘波未了︰有團體表示支持「七警」及其家人,籌款上訴,也有人認同法庭判刑恰當。今次判刑表面上似乎以「法治」保障了「人權」,但是否已彰顯了公義,卻人言人殊,而量刑是否公平更為人詬病。

 

  「七警」被判監2年,多名法律界人士都認為判刑過重。執業大律師馬恩國就以1985年「甘天寶案」中,便衣警員入屋毆打屋主而被判監7個月為例,指今次判刑過重;他又引1995年「張建德案」中,有6名警員因集體襲擊其他人,其中3人「襲擊」罪成,2人被判監6個月;1人判監7個月。馬恩國指「七警」罪判刑應只是監禁,刑期最高才是3年。

 

  不過,有人也舉2002年,有督察到娛樂場所查牌期間毆打經理而被判2.5年為例,證明「七警案」判刑並不算重。支持和反對雙方,都各有案例支持,但有別於上述案例,以「佔中」這類因政治原因,導致的警民衝突中,大家不妨看看在類似情況下,干犯法紀的人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

 

  近年部分示威者已背棄「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原則,改為「以武制暴」,訴諸武力解決問題,這往往會令部分示威者在提出訴求和示威時的暴力升級,衝擊社會秩序。當警民發生衝突,前綫執法警員很多時會因種種原因,寬大處理,不予拘捕;即使拘捕,也只予警誡後釋放;即使進入檢控程序,又因種種法律因素,不提檢控;即使成功檢控,法庭又常以被告有悔意、重犯機會低,而予以輕判。與「七警案」甚有關係的「淋液體案」,被告曾健超早前雖獲判入獄5星期,卻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若說潑液體不足以造成身體傷害,那示威的暴力升級版-去年農曆新年旺角暴亂的「掟磚案」,被告用磚頭擲傷警員膝蓋,雖與「七警」控罪相同,卻僅獲判18個月感化。

 

  大部分港人都尊重法治,對「七警案」的判刑,不少人會因政見、立場不同而對公義有不同的理解有別,但若法治不講公平,正義便不可得以伸張。司法界有名句︰「公義必須在人前彰顯出來」(Justice Must Be Seen To Be Done),若以上述判刑結果比較,嚴苛與否,讀者請自行判斷。

 

  社會普遍相信「七警」打人,「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的真確性,同時也認同「七警」要為此付出法律的代價,但若法庭可以像往常一樣,認同「被告重犯機會低」的理由,便更應在司法與寬恕、公義與公平之間,再審慎作出平衡。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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