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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8

社會不穩 年宵首次無乾貨檔 恐隨時取消

9.21藏鐳射筆及改裝長傘 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 16歲男生罪成

 

被告參與9.21光復屯門公園活動期間被捕。

 

  9.21民間發起「光復屯門公園」,15歲男生於屯門站附近藏有鐳射筆及改裝長傘等,裁判官昨以控罪與證供不符為由,改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

 

  現年16歲的男生原被控1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1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控罪指他2019年9月21日於屯門站公共交通交滙處巴士站,管有1支發射綠色強光的鐳射筆,及管有1把改裝雨傘和1支改裝行山杖。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

 

  案件經審訊後,押後至昨天裁決。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認為控方指控被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與控方的證供不符,於裁決前依裁判官條例第27條行使權力,修訂控罪為「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指修訂控罪對16歲的被告構成不公,若審訊前知悉控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或會索取鐳射筆作鑑證及傳召辯方專家證人。惟裁判官指辯方對大部分的控方案情未有提出爭議,認為修訂控罪未有對被告構成不可挽回的不公。

 

候索報告 11.25判刑

 

  裁判官指鐳射筆本身不是攻擊性武器,但被告案發時背囊內有護脛及頭盔等防具,稱在和平示威中不需要帶這些物品,認為被告可能會以鐳射筆傷害警員,足以構成非法意圖。

 

  裁判官又表示,被告雨傘可把傘篷降下,露出長47厘米的支幹,使被告可以藏在傘篷後對警員作攻擊,而行山杖兩端皆露出金屬位置,認為被告的兩項物品均屬蓄意改裝,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最終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時指出,事件源於示威活動及政治訴求,被告犯案並非為個人利益,亦沒有重犯機會,7個星期還押已經給予被告教訓,希望裁判官判以短刑期的監禁,讓被告可以盡快重返校園。

 

  裁判官最終押後判刑,以索取青年罪犯委員會平衡報告、勞教中心報告、教導所報告及更生中心報告,期間被告須還押,11月2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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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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