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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2021

向David Perry施壓 英國人講一套做一套

#David Perry #主控官 #藍韜文 #律政司 #法庭 #法治 #中英聯合聲明

 

  英國御用大律師David Perry原先來港代表律政司,擔任黎智英等人所涉未經批准集結案的主控官,受聘後卻受到英國社會的壓力和批評,英國外相藍韜文更批評Perry「唯利是圖」。這是甚麼話!

 

  律政司一直有聘請檢控官的做法,多以本地大律師為優先考慮,亦有向海外招手,可能基於案件的複雜性或專業性,例如海洋法和人權法等,律政司相信對本地法律的發展有幫助,便會外聘律師到港。

 

  況且聘任海外律師需要法庭批准,並非律政司可以自把自為,而今次風波中的主角David Perry,亦自2010年10月多次來港處理檢控工作,包括檢控前特首曾蔭權、政務司司長許仕仁等,所以這一次並沒有甚麼特別之處。

 

  英國不是一直強調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嗎?為甚麼對David Perry來港擔黎智英等人案主控官,這麽著緊呢?這次高調介入,既有現任英外相藍韜文指David Perry接辦此案,令人覺得唯利是圖、不道德;又有前外相聶偉敬在報章批評David Perry,指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

 

  先從普通法裏面兩個原則去看,第一、理論上大律師是不可拒絕辦理案件的,即Cab Rank Rule,原因就是要表明法律公正,不偏不倚;不管他代表了一件案的主控或抗辯一方,他不能先衡量對主控還是辯方有利,才決定接班案件,所以基本原則是第一個找他的人,他就要承辦。

 

  另一個原則就是同等火力Equality of Arms,意思就是當有一方使用、超級大狀、御用大律師時,另一方沒有律師代表,這便是火力不對稱。維持這原則亦是司法公義的一部分,之所以有法律援助的出現。

 

  以此案為例, David Perry是沒有理由拒絕案件的;有人以英國大律師行為守則第C30條,指有關原則並不適用在海外的案件。對David Perry而言,他當然是可以此理由而一早拒絕,而不是現在其他人為了不讓他擔任主控而找出來的藉口。而從他的情況看,他是迫不得已才在這個時候推卻的。

 

  此外,在控方角度看,大部分被告的辯護律師都是星級,所動用的火力強橫,他有理由亦有責任聘請對等火力的主控官,去打這場官司。故在法律層面上,聘請David Perry 是沒有任何值得爭議的地方。

 

  藍韜文以David Perry接辦此案主控,是唯利是圖,是不道德向David Perry施壓;若David Perry 今次是接受黎智英等人邀請擔任辯方律師時,那麼特區政府可否以同樣理由,說Perry唯利是圖、不道德向他施壓呢?

 

  聶偉敬批評David Perry,指他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那麼特區政府又可否以相同原則叫接辦此案辯方律師,有權因「良知」而拒絕受聘呢?

 

  現在施壓的人好像站在道德高地,卻是偷換概念,以政治凌駕法治,那些律師郭榮鏗、涂謹申和楊岳橋之流,為何不走出來講話?更何況今次檢控是引用英國殖民地時代的《公安條例》,而不是英國外相以為的《港區國安法》,水平之差,令人發笑。

 

  英國人口口聲聲說要中國政府恪守中英聯合聲明,聯合聲明中不是已提到了香港有獨立的司法權管轄權嗎?還有終審法院有權可以委任海外法官嗎?讓David Perry或任何一個行普通法的法官來港接辦任何案件,才是彰顯法治、尊重基本法,讓一國兩制成功,讓中英聯合聲明真正落實。

 

  今日英國人卻自行摧毀香港法治,一方面叫中國恪守聯合聲明,自己卻去摧毁它。是甚麼意圖?或許一手摧毁香港法治,好把污水撥去中國,害中國負上破壞基本法,不恪守中英聯合聲明的責任。

 

  英國有人權律師以恥辱的來源形容David Perry接辦此案,或許他指錯了對象,應該羞恥的是英國政府。 

 

17/02/2020

緊急應變系統有否啟動

#立法會 #緊急應變系統 #武漢肺炎 #保安局 #律政司

  武漢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常有傳媒朋友要我為特區政府的抗疫表現評分,我都不便回應。事實上,我相信行政長官形容自己及官員們不斷加班、不眠不休等等,不是假話,只是仍然未達到市民的期望。

 

政府手忙腳亂

 

  疫情發展至今,市民大致聚焦四個階段:之前是封關及口罩短缺,最近則是武漢港人及郵輪港人能否回港。

 

  而到目前為止,市民主要認為政府沒有急市民所急,決策滯後又不果斷,每一步都比澳門政府慢,而且沒有主導口罩供應及限制價格,讓不良商人把口罩抬至天價,市民一罩難求,自然怨氣沖天。

 

  在我看來,若計工作時數,政府是很勤力,但在市民眼裏,政府便顯得手忙腳亂,倒瀉籮蟹,有勞無功。

 

依本子辦事

 

  特區政府有沒有依本子辦事?答案是有的。

 

 

  根據食衛局的文件顯示,政府在去年12月31日得知武漢有二十七宗不明原因的病毒性肺炎個案後,食衛局局長隨即在1月2日主持了跨部門會議,討論如何應對,並於1月4日宣布啟動「嚴重應變級別」(Serious Response Level)。

 

  1月7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把「2019新型冠狀病毒急性呼吸系統病」納入香港法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Preventionand Control of Disease Ordinance),並於1月8日刊憲。1月30日起逐步關閉口岸,直至2月4日關閉羅湖及落馬洲口岸,香港十三個口岸已關掉十個,把出入境人流壓至最低。隨後又於2月8日起實施十四日強制檢疫等等。

 

港英年代有大型演練

 

  伴隨無盡的會議及記者會,政府工作似乎沒停,為甚麼仍然失分?「甩碌」位在哪裏?

 

  我認為問題出在特區政府整體應變能力不足,緊急應變系統「生鏽」。

 

  由港英年代開始,政府有一套歷史悠久行之有效的「緊急應變系統」(Emgerceny Reponse System),主要由保安局負責統籌整個政府的緊急應變措施。當中最高層次的委員會,回歸前是由港督領導的「總督保安事務委員會」(Governor Security Committee),回歸後改稱為「行政長官保安事務委員會」(CE Security Committee)。

 

  緊急應變系統不單用來應付公安事件或恐怖襲擊,而是包括但不限於風災、火災、大型車禍、山泥傾瀉或重大衛生事故等等大規模緊急事故。那時候,每當有重大事故發生,緊急應變系統啟動,各個政策局便要提供當值官員(Duty Officer),各級官員組成當值隊伍,輪流在下亞厘畢道政府總部地庫的應變中心通宵當值、收料。我相信很多退休或資深政務官都有當值「風更」、「水更」的經歷,我還記得應變中心儲備很多乾糧,應付我們通宵達旦工作所需。

 

  此外,保安局每隔三至五年便會統籌整個政府進行大型演練,該年度會專門開設一個首長級編外職位,通常由外籍政務官負責,以豐富的想像力及經驗來「度劇本」,模擬各種大型事故及應對措施,例如空難、船民湧入、核電廠爆炸如何疏散等等。

 

  舉例說,80年代我們演練過突然大量船隻泊岸,大批船民湧入,我們如何控制人流,做衛生檢疫,防止疾病傳播,尋找隔離設施等等,說起來和如今的疫情控制異曲同工。

 

  在緊急應變系統下,政府上下各個部門各司其職,環環相扣,才能迅速有效地應對各種事故。也許回歸後,這個系統已淪為紙上談兵,疫情來襲,政府不知所措。

 

律政司欠發揮

 

  另一方面,律政司的角色理應相當重要,因為政府要快捷準確地掌握法例,知道在哪種緊急狀況下,可以運用哪條法例、哪些權力。可是在今次的抗疫過程中,律政司司長的作用,例如向市民解釋相關法例等等,接近零。

 

不敢宣布「公共衛生緊急事態」

 

  我留意到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2月7日的記者會上,只是說行政會議通過訂立《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兩條規例,卻沒清楚說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是根據香港法例第599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把香港列入「公共衛生緊急事態」(Public Health Emergency),才得以訂立該兩條規例的。

 

  我認為公布香港已進入「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是重要的,可讓市民明白狀況,加以配合,更可讓罷工工會明白,他們的罷工是不合法不合理不道德的。我不知道政府有何顧慮,為甚麼不敢宣布香港進入「公共衛生緊急事態」。政府有權不敢用,未能加快處理危機,例如限制口罩價格、徵用某些設施或郵輪、禁制醫護罷工等等。

 

  不過,目前疫情未過,要蓋棺定論,為時尚早。但願疫情盡快過去,我們早日回復正常生活,屆時再論政府功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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