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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5

7警襲曾健超傷人罪成 還押周五判

  【晴報專訊】七名警員涉於14年佔領期間,於金鐘龍匯道暗角毆打曾健超案,法官昨裁定7名被告均有參與毆打曾健超,基於傷勢未至於身體嚴重傷害,故裁定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但交替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成,第5被告另涉於警署掌摑曾健超兩次,被裁定普通襲擊罪成,7名被告還押候判,周五判刑。

 

七警罪成還押至周五判刑。

 

  法官裁決時指,法庭信納所有錄像片段、照片和閉路電視,包括無綫電視新聞片段及報章照片等皆為真實,曾健超證供亦可靠,相關片段及相片顯示曾因向警員淋潑液體而被軍裝警員制服,再交予首6名被告,6人將他抬往變電站,期間6人只是位置有所改變,而第7被告於變電站已與6人會合。法官認為,由將曾健超抬到變電站、到將他扔到地上及即時襲擊他等行為,唯一可作推論就是將他抬到變電站的目的就是要襲擊他,當中第3被告以警棍襲擊他,而第4至第7被告則用腳踢他。

 

  法官指,首兩名被告、即總督察黃祖成及高級督察劉卓毅,沒參與襲擊,但觀看事件發生,黃、劉身為案中高級警務人員,將事主抬到變電站及觀看其他被告毆打事主,是意圖並實際鼓勵及支持他們襲擊事主,意圖令事主遭受非法人身暴力。

 

各人聞判 表現冷靜

 

「襲擊致身體傷害罪」最高可判刑3年,昨案件裁決,吸引大批傳媒採訪。

 

  法官又裁定,事主面部、頸部、胸背等的微紅瘀傷處,是於變電站受襲時造成,惟相關傷勢不構成身體嚴重傷害,但構成身體傷害,最終裁定7名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不成立,但交替的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則罪成。

 

昨在案件裁決時,現場有反對及支持七警人士,故有警員在場維持秩序。

 

  至於第5被告陳少丹被指於中區警署內兩次掌摑事主,被控普通襲擊罪,辯方曾質疑認人程序有所不公,但法官不接納相關說法,裁定陳普通襲擊罪成。

 

 

  涉案7被告依次為黃祖成、劉卓毅、白榮斌、劉興沛、陳少丹、關嘉豪及黃偉豪,7人早前否認1項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陳另否認1項普通襲擊罪。各人聞判時表現冷靜,惟當法官宣讀所有被告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脫罪時,部分旁聽人士即時熱烈鼓掌,惟法官繼續宣讀交替控罪罪成時,旁聽人士即時變得沉默無聲。

 

陳祖光︰非常遺憾

 

  警察員佐級協會主席陳祖光對判決感非常遺憾,又指即使有人認為法官判決偏頗不公,亦希望他們要沉著不滿。香港警務督察協會主席李占安稱,尊重司法制度,研究判詞後再回應,民陣則認為判決合理及彰顯司法公義。辯方求情指,案發時正值佔領運動情況獨特,前線警員不斷受到示威者語言暴力,包括被指罵「警犬、黑警」等,故希望法官考慮判處緩刑或輕判。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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