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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0

《國歌法》明刊憲 改歌詞恐違規

  【晴報專訊】行會通過向立法會提交《國歌條例草案》,建議禁止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或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違法者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檢控時限延長至2年。草案明日(11日)刊憲,本月23日在立法會首讀和二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條文精神是「尊重」,認為對市民日常生活「沒影響」;至於二次創作國歌是否構成侮辱,他指要視乎涉事者是否有意圖及和公開場合進行。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

 

  聶德權稱,內地前年訂立國歌法,並將之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本港有憲制責任跟隨,但兩地法制有不同,本地立法已考慮到本港實際情況。他稱,國歌法條文的精神是「尊重」,旨在維護國歌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他引述終審庭在1999年就燒國旗案的判詞,稱言論自由應有界限,立法有理有據;市民仍有表達自由,但「唔好搞國歌」。

 

 

  條例草案列出9個必須奏唱國歌的場合,又訂明國歌要以合乎其尊嚴方式奏唱,出席者應「肅立和舉止莊重」和無不尊重行為。聶指,有關條文只屬指引,並無罰則;只有不當使用國歌,如用於商業用途、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如篡改國歌歌詞、曲譜或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才屬罪行。

 

缺席宣誓奏唱國歌 或成DQ理由

 

  他稱,具體是否構成侮辱行為,要視乎涉事者是否有意圖及和公開場合進行,如有引用國歌歌詞及曲譜的《球迷奇遇記》,聶稱「睇唔到有咩問題」。教師因教育用途或傳媒因報道需要而發布侮辱行為,亦不構成罪行。

 

  另檢控時限由簡易程序起訴的半年延長至最多2年。聶稱警方以往未必能在半年內完成調查,考慮到調查需要而延長。

 

  條例草案亦列明立法會議員宣誓等場合須奏唱國歌。被問到議員缺席奏唱儀式會否成為「DQ」理由時,聶僅稱要按宣誓條例及早前釋法內容,由監誓人判斷宣誓是否有效,亦要視乎候任議員宣誓前後「講過咩,做過咩」。政府稍後會再向議員講解以釋除疑慮。

 

  各黨派對草案反應不一。公民黨黨魁楊岳橋憂慮會再次藉此DQ議員。法律界議員郭榮鏗則認為,所謂侮辱的概念抽象,市民易誤墮法網。經民聯議員梁美芬則稱,只要宣誓者未有予人感覺不尊重國歌就不違法。

 

  有網民擔心條例有灰色地帶,讚揚國家可視作諷刺,批評國家又可能視為侮辱,認為二次創作不應涉刑責。另有球迷預計「噓國歌」情況將繼續發生,政府難以全部檢控。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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