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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原居民官地建丁屋 法庭裁定違憲

  【晴報專訊】長洲居民郭卓堅及社工呂智恆早前挑戰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頒下書面判詞,裁定「丁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惟丁屋政策下新界原居民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獲取官地建屋,則非第40條所指的「傳統權益」,屬於違憲。鄉議局對判決感遺憾及失望,籲原居民冷靜克制。由丁屋政策生效至去年中,有3成丁屋以私人協約或換地興建。

 

法官指是次判決不影響判詞頒下前的任何建屋批准。

 

  判詞指起草《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時,由早期只寫「合法權益」至後來加上「傳統」二字,一定有其原因,而第40條的訂立目的顯然是為令當時新界原居民所享有的權益,能在1997年回歸後得以保障,而當中所指的「傳統」權益,應只限於能追溯至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原居民所享的權益,當中包括「丁權」。

 

  法官指,以免費建屋牌照在私人土地建丁屋,屬可追溯的新界原居民權益,因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新界村民可在自己土地建屋而毋須申請批准或繳款;惟當時村民沒權以「私人協約方式」取官地建丁屋,政府賣地予村民建屋只是應付村民住屋需求,屬政府土地管理政策,不能被視為一種權利;同樣「換地」取官地建丁屋亦未能追溯屬傳統權益,故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獲取官地建丁屋,非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權益。

 

  法官指,判決不影響判詞頒下前的任何建屋批准,但下令申請人、政府及鄉議局三方需在21天內就處理丁屋方法及訟費呈交書面陳詞;考慮政府及鄉議局可能就判決上訴,法官下令暫緩判詞至6個月後生效。申請人呂智恆不同意法官判丁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考慮上訴;另一申請人郭卓堅稱整體來說是贏,但表明會上訴。

 

發展局:暫停處理申請

 

  丁屋政策於1972年生效至去年6月30日共28,305宗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的私人土地、10,763宗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的政府土地、及3,610宗以換地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的建屋申請個案,即被裁定違憲的方式佔總丁屋數目逾3成。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昨對裁決表失望和遺憾,傾向就被判定違法的建屋方式據理力爭,會與律師團隊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但上街不是首選,籲原居民克制,又指近10年申建丁屋個案中僅約14%以上述被指違法方式進行,「聽聞現有過萬宗申請正排期,一般每年批出約千間。」但當然執委林國昌指,有關方式已很久沒原居民採用,指裁決影響不大。

 

  發展局稱,地政總署會暫停接收興建丁屋的私人協約及換地新申請,亦暫停處理已接收的申請,局方徵詢法律意見後,將考慮是否上訴。

 

議員:釋放932公頃地 可建公營房屋

 

  立會議員議員郭家麒指,政府過去凍結932公頃土地予原居民建丁屋,今次裁決後再無藉口留地,可用來興建更多公營房屋,毋須實行「明日大嶼」計劃。

 

  本土研究社成員黃肇鴻指,裁決明確指「免費建屋牌照」方式建丁屋,僅是申請權,非建屋權,政府有權不批,望政府更嚴格把關;惟因法例規定僅鄉村式發展地帶才可建丁屋,未來原居民或更着力透過擴大鄉村範圍(擴丁)獲取更多土地。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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