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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商戶倒閉 信用卡款項難追討 促立法規管

  【晴報專訊】近年發生多宗市民以預繳式消費的商戶倒閉事件,不少「碌卡」的消費者無法追回退款。消委會發現,現時的信用卡退款機制不一,資訊和服務亦欠透明,消費者無從得知所涉交易是否受保障,而分期付款更會「雙重損失」。消委會建議政府立法引入關連貸款人責任,允許消費者在商戶倒閉時,直接向發卡機構追討損失,毋須訴諸清盤程序。

 

消委會建議發卡機構應制定信用卡退款保障申請指南,並加強培訓員工。(iStock)

 

  消委會法律保障事務小組主席陳家殷表示,受訪的15間發卡銀行中,有7間表明客戶如欲退款,需向倒閉商戶或清盤交涉;亦有銀行前綫職員告知客戶,交易已完成或超出退款機制的申請期限作推搪。消委會總幹事黃鳳嫺指信用卡計劃的申請退款期限由60日至540日不等,換言之若期限超過540日,即使有退款機制,消費者亦未必能申請退款。

 

商戶倒閉仍要供款 致雙重損失

 

消委會指部分銀行現行就信用卡退款之手續令消費者無所適從。

 

  消委會又指,信用卡分期付款計劃並不納入退款機制的保障範圍內,因計劃屬銀行與持卡人之間的貸款協議,即面對商戶倒閉,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消費者會蒙受既不能獲取所購貨品或服務,但仍需定期供款的責任,承受雙重損失。

 

  消委會表示,有投訴人2014年底以信用卡繳付5年加州健身中心的健身會籍費用,該中心去年7月結業,事主向A銀行要求退回1.58萬元,遭A銀行以交易日超過540天拒絕受理,「成功的例子好多時是持卡人能提供交易日子證明、單據、服務使用紀錄等充足證據;而被作罷的不少都是上網找不到信用卡退款申請表格。」黃鳳嫺說。

 

  消委會建議政府應參考英國《消費者信貸法》,研究立法引入關連信貸人責任,即提供貸款一方,為合作商戶違反合約而負上共同法律責任為原則,允許所有以信用卡付款的消費者,在商戶倒閉時,可直接向發卡機構申索。

 

金管局促發卡機構加強培訓

 

  金管局歡迎消委會建議,指現時已有一些發卡銀行在其網站提供信用卡退款保障的申請表格,其他發卡銀行亦會陸續上載,局方將要求發卡機構加強員工培訓,能清晰準確向客戶提供機制資料。

 

  恒生銀行回應指,客戶若用信用卡消費,有關商戶未能提供服務,該行會因應個別情況及有關交易性質處理,客戶連同簽帳單據及紀錄提出退款要求,銀行將跟進。星展銀行則指,信用卡退款的追溯期限須由倒閉公司結束營業日期起計120天內提出,有關交易的簽帳期不能逾540天。

 

市民:取退款申請表「難過登天」

 

  從事文職的黃先生(化名)去年暑假在M Boxing Fitness購買數十課、價值5萬至8萬元的私人教練課程,並以4間銀行發出的信用卡分開簽帳。今年2月該健身中心結業後,他先後致電該4間發卡銀行,查詢以信用卡作預繳式消費的退款安排,惟銀行以不同理由多番推搪。

 

  他憶述,有銀行熱綫職員在對話中表明不清楚退款安排如何處理;或聲稱交易日已過60日申索期限,故未能為事主處理退款,他形容取得退款申請表「難過登天」,銀行網頁上找不到,惟有逐一致電查詢。事件擾釀多事,他直至上周五才全數取回退款。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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