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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上海「迷債」崩盤

  雷曼兄弟自2008年9月破產至今已逾3年,但是由雷曼分銷「迷你債券」的賠償問題在香港尚未完全解決。雖然投資者、代理商和監管機構曾經就此商討和解,最終很多投資者均獲得賠償,但並非所有投資者均接受和解方案。筆者數日前途徑中環一家銀行,見門外仍有雷曼苦主(或是其僱用的索償代表)懸掛橫幅、播放錄音,要求銀行賠償「迷你債券」的投資損失。不料話音未落,在上海又發生了同類的投資產品違約事件,雖然規模遠較雷曼小,但已敲起了「理財產品」規管的警鐘。

 

  華夏銀行的上海嘉定支行日前被數十位客戶包圍,要求就該行銷售一種理財產品的違約負責。涉事的理財產品名叫「中鼎財富」,總共分為4期,募集資金規模約1億6,000萬元。所得資金主要投資在典當行、汽車服務等公司的股權,預計年度化收益率11%至13%。但是臨近2012年11月25日,第一期理財產品到期,產品發行商無力還款,客戶首期投資損失估計達4,000萬元。事後華夏銀行發表聲明,確定相關產品名為「中鼎財富投資中心入伙計劃」,但並非該行所發,亦非代理銷售。事件驚動相關的監管部門注意,上海銀監局已經介入調查。

 

  雖然銀行方面強調該產品和銀行無關,純粹是員工違規私下推介,相關的理財經理亦已被開除,但是連本帶利血本無歸的投資者顯然不肯善罷甘休。但是若說此事與銀行全無關係,似乎又令人難以置信。在銀行投資過任何產品的人都知道,投資設立時需簽署數份文件,若銀行與此事無關,那投資者當時有否簽署過任何文件?文件的發行人是誰?文件的內容是甚麼?在銷售的過程中,該銀行其他職員竟一無所知?在這一連串問題解開前,責任承擔的問題難有結論,不過就算是銀行真的不知到銷售違規產品的事件。就算銀行範圍內沒有發現異常的反應,企業合規方面的監管不足和對違規銷售的不作為,已構成相當的責任。

 

  長遠來看,國內的理財產品的隱含風險並不比「雷曼迷債」風波小,兩者圍繞著最大的爭議都在於兩個問題上。

 

  首先「理財產品」和「迷你債券」等金融產品其實並非產品本身的技術名稱,投資者並不一定瞭解投資目標的物。以「理財產品」為例,投資項目可以是短期商業票據、銀行間借貸、國債甚至股權等等。光以「理財產品」統稱各式金融產品,無疑就像問別人「你是誰?」時,別人回答我是人類一樣無聊。

 

  此外第二個問題在於銷售的過程中,銀行到底是否已經向客戶充分披露產品的性質以及風險。若果這兩個問題沒有解決,問題的爭議只會愈來愈多。

 

  銀行通過「理財產品」變相吸納資金已趨常態化,其規模估計達到6萬億元人民幣,產品對社會各階層的影響也愈來愈大。要避免黑天鵝式的全面崩盤發生,從現在起建立銷售規範是相當重要的。這樣除了杜絕害群之馬意外,也可以保障銷售方的利益,以免將來為銷售的爭議面對巨額的索賠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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