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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6

分權理論與互聯網興起

  分權理論最早可追溯到柏拉圖在《理想國》提出混合政體說,這學說綜合君主政體的智慧和德性與民主政體的自由。到17世紀英國政治哲學家洛克有所謂三權分立說,他的三權是立法權、行政權和同盟權﹔同盟權猶如今日的外交權。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先驅孟德斯鳩,把同盟權換成司法權,才奠定近代的「三權分立」說。
 
  分權理論在於避免權力濫用和獨裁者的產生,19 世紀時英國史學家艾頓勛爵更有一擲地有聲的名句:「權力使人腐化,絕對的權力使人絕對地腐化」,更能說明分權的重要性。不過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說並未在英國或法國開花,卻在美國結果。美國憲法是典型的「三權分立」憲法,國會擁有立法權,而作為行政首腦的總統沒有解散國會的權力,國會卻有彈劾總統的權力,而至於司法權,則具有「違憲」的審查權。
 
  「三權分立」的好處,是權力相互制衡,維護公民權利,但也不見得是最完美的制度,其弊處是影響國家權力統一,特別在一些重大問題上,往往造成各個權力機各行其是,相互牽扯,令人民無所適從。這情況在美國屢見不鮮,導致不少議題議而不決,決而不行,影響管治效率。
 
  難怪在歐洲,例如英國,行的是兩權分立的議會制,由選民選出議會,議會推選首相,首相挑選內閣成員建立政府,因此立法權與行政權合一,產生議會的成員也間接產生行政首腦,兩種權力既是共生,又是共滅。至於法國,行的是半總統半議會的「雙首長制」,總統可以擁有某些特殊權力而不受議會制衡。
 
  分權制度在香港,也有香港特色。港英時期香港的政制被稱為軟性獨裁,因為港督由英國任命,而立法會成員全由港督委任,行政、立法權集於一身,只有司法權獨立於二權以外。回歸後《香港基本法》將司法、立法和行政權置於三個不同權力單位上,但香港特區不是國家,還要受中央國家機關監督,基本上是行政主導,行政長官權力遠大於立法會,可解散立法會,名義上是三權分立,實則上是行政與立法機關相互制衡,也相互配合。
 
  西方的分權理論基於人性皆惡,分權是為了相互制衡權力,這多少與基督教講原罪有關。中國的儒家傳統講性善,所以孫中山提出的「五權分立」,除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外,外加考試與監察二權,其精萃不是制衡,而是合作。其實選拔人才的考試權可歸入行政權,而監察權,近代觀點認為可一分為二,一種是傳媒的監察權﹔另一種是自從互聯網興起,網民能發揮言論自由,不受任何權力操控,真正地監察政府運作。
 
  如今互聯網的平台如facebook, blog, twitter, youtube和討論區等,每天有大量資訊流通,吸引無數用戶回應、評分、轉載,一遇爆炸性的爭議事件,便會像瘟疫一樣,突破政府和主流媒體封鎖,四處擴散,其影響力不容忽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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