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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4

修訂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毋礙記者採訪

  【晴報專訊】警方昨正式修訂《警察通例》,僅持記協或攝影記協會員證的記者,不再符合警方的「傳媒代表」定義。警方昨解釋前線難識別學媒或自由身記者,但強調修訂不影響在公眾地方採訪。7間大專院校發聯署聲明,批評新安排損新聞自由,要求撤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撰文,認為做法可避免有人魚目混珠,對記者依法採訪毫無影響。

 

警方稱是次修訂傳媒代表定義採用GNMIS用戶名單,正因警隊不想自訂名單。

 

  警方修訂《警察通例》「傳媒代表」定義,僅接受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傳媒機構,同時在警員配合傳媒工作的指引中,亦加入「不影響行動效率」的前提。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稱,傳媒生態過去一年多有很大轉變,出現學媒及自由身記者等,警員識別時有困難。

 

  郭稱,《警察通例》已多年無修訂,認為新做法比以往透明及廣泛,以往僅涵蓋兩個傳媒組織,亦有其他傳媒組織異議,因此作今次改動,又指修訂不影響傳媒在公眾地方採訪,只是在警方記者會或警方在現場劃設封鎖區時,作便利傳媒安排時適用,採用GNMIS用戶名單,正因警隊不想自訂名單,強調非收窄採訪自由。

 

警稱難識別學媒自由身記者

 

  7間大專院校的新聞系及學院發聯署聲明,質疑只因並非新聞處系統的登記用戶,就被禁止報道某些有新聞價值的事情,做法是不能接受,實際是限制新聞自由,籲警方撤回,強調新聞自由受《公民權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基本法》保障,而且新聞系學生亦一直秉持與專業人士相同的道德守則,公平和誠實地行事。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撰文稱,警方在過去一年,不時發現有人假借採訪名義混入人群,令警方無法有效執法,甚至增警員遇襲風險,強調今次修訂只為前線警員能更有效及快捷辨識「傳媒代表」,避免有人魚目混珠,而非為記者作任何定義。李又指,世界不少奉行新聞自由的地方,都實行記者認證制度,不被視為牴觸新聞自由,包括美國紐約市及洛杉磯,由政府機構簽發記者證,美國俄勒岡州的法院判決亦指,如記者無確定標準,可能對執法人員帶來無法挽回傷害。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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