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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5

禁蒙面法終極上訴 申請人:緊急法如核彈發射器 政府:未牴觸基本法

  【晴報專訊】《緊急法》及《禁蒙面法》終極上訴昨開審,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陳詞時形容,《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的權力,好比一個核彈發射器發放出無限核能。但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指,《緊急法》並未牴觸《基本法》,且透過其訂立的附屬法例並非不能受法庭挑戰。

 

(左至右)前立法會議員黃碧雲、梁繼昌及葉建源昨就《禁蒙面法》終極上訴到法庭。

 

  代表24名前立法會議員一方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昨陳詞指,《緊急法》屬殖民地時代的過時法律,1997年過後,《基本法》18條已列明香港特區政府在緊急狀態下的應對方法,因此兩者所需的緊急權力已不一樣。李直言,《緊急法》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的權力,好比一個核彈發射器發放出無限核能。

 

  李續指,《基本法》56條中提及的緊急情況措施,亦不包括立法,反而《基本法》72⑸條則列明立法會主席有權應行政長官的要求召開緊急會議,因此即使政府認為有需要訂立《禁蒙面法》,《基本法》已有相關條文賦予行政長官迅速行事的權力。

 

李志喜:危害公安定義屬主觀

 

  李指出,《緊急法》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在欠缺立法會及法庭制衡下立法,即使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只能在危害公安情況下運用權力,但危害公安的定義全屬主觀看法,因此有濫用權力的風險。李又指,經過立法會的立法程序,議員及公眾才可參與,相反,在行會中立法就如黑箱作業,因為行會成員需受保密制及集體負責制所約束。

 

  名譽資深大律師陳文敏則就《禁蒙面法》的合憲性作出陳詞。陳指出,他們不爭議《禁蒙面法》針對非法集結的限制,但在3(1)(b,c,d)條中所指的未經批准的集結,及《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亦需受《禁蒙面法》所限制,則對基本人權造成不合比例的侵犯。

 

余若海:附屬法例非不能受挑戰

 

  陳又指,未經批准的集結,亦可以是完全和平的集結,而在2019年6月至10月期間的103個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公眾集會中,當中7成亦全程和平不涉暴力。首席法官馬道立質疑,當中3成最終演變成暴力收場,比例並不算低,而且所涉的均屬極端暴力,在執法人員在集會轉趨暴力的時候,才宣布所有人需移除面罩,做法似乎並不可行,常任法官李義亦認為,《禁蒙面法》是預防性質。

 

  代表政府一方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回應指,《緊急法》早於1922年訂立,並於50年代曾受到法庭挑戰,一直至1997年後成為《基本法》存在後香港特區法律一部分,反映《緊急法》經歷兩次挑戰仍屹立不倒,除非《基本法》有明文剔除該法例,否則法例應可延續。

 

  余又指,透過《緊急法》訂立的附屬法例並非不能受法庭挑戰,任何人除了可提出司法覆核外,在立法當時的緊急或危害公安情況過後,亦可向法庭申請撤回已不適用的附屬法例。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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