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5-11
國安法首案 律政司︰設陪審團非基本權利 涉案男提覆核開審
【晴報專訊】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成為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男子,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案件昨開審,律政司指接受陪審團審訊從來非基本權利。法官押後至下周裁決。
被告唐英傑
代表申請人唐英傑(23歲)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昨陳詞指,申請人並非質疑《香港國安法》46條的合憲性,但質疑律政司司長作出剝削申請人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決定時,沒解釋理據,亦無給予申請人回應機會,此舉涉程序不公。
稱有權作獨立決定 毋須交代
案件昨於高等法院開審
戴稱,《基本法》63條所指的律政司的重要檢控決定,在決定將案件交付到高院原訟庭審訊的一刻已作出,有關審訊的後續決定,則應交由法官與陪審團處理,申請人受憲法所保障的陪審團審訊權利,亦由那一刻起生效。
戴續指,申請人認為由陪審團主審的審訊會更公平,對於面對過於苛刻的法例或檢控的被告來說更有保障,並強調陪審團審訊可使公義以更為公眾認同的方式得以彰顯。
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指,審訊形式亦屬《基本法》63條所涵蓋的檢控決定之一,與控罪和審訊地點的選擇無異,因此即使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律政司司長亦應有權作出獨立決定,毋須交代理據。
孫指,《基本法》86條只是列明陪審團制度予以保留,並非指香港居民擁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故無論是在案件任何階段,申請人亦不享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基本權利。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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