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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1/2021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裁決 不適用暴動非法集結 推動者不在場可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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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晴報專訊】終院昨就「共同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頒下判詞,裁定在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中,有否「參與」才是至關重要的元素,單純身處現場並不會招致刑責;但對於推動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則不論被告是否在現場,亦可被懲處。

 

終院昨裁定若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終院昨於判詞中指,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均屬「參與性」罪行,控方需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並意識到該等人士的相關行為,及有參與其中的意圖。終院裁定,法律上並無規定要求該等參與人士之間,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

 

單純身處無刑責

 

  終院又裁定,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該等罪行的主犯,因「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可凌駕非法集結和暴動罪中,最重要的是「參與」元素。即使被告身處現場,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否則將會與「參與」這元素造成混淆。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在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懲處。

 

  終院又裁定,如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有參與者或干犯更嚴重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就他人所干犯的更嚴重罪行負刑責。

 

不影響7.28上訴者無罪裁決

 

前年7.28上環曾爆衝突,終院指昨日裁決不影響涉當日案件的上訴人湯偉雄(右)的無罪裁決。

 

  另外,終院裁定,單純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並不招致法律責任,但若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其他干犯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所謂「參與」,是指報告必須曾作被禁止的行為,或破壞了社會安寧,或促致、協助和鼓勵正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的人。

 

  終院指,上述裁決不會影響涉參與前年7.28中上環暴動的上訴人湯偉雄的無罪裁決。

 

  而另一名涉及2016年旺角暴動而被判囚7年的上訴人盧建民,終院一致駁回其上訴,並指一般在非法集結及暴動控罪中,控方均會指被告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同參與,但在盧的案件,控方並無這樣做,同時陪審團就案中其他被告未能達成有效裁決,僅盧被裁定暴動罪成。終院認為這是重大異常,但案中有證據指盧當晚積極參與暴動,故不影響其定罪。

 

影響其他案件 大狀料控方或要改控罪

 

  外界關注本案終極裁決,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終院確立單純出現在暴動現場不會有刑事責任,控方要提出被告有「參與」而非單純出現的證據,對控辯雙方均有更清晰指引,相信控方要審視其他案件是否有足夠相關證據,否則或要修改控罪甚至撤控,其他被告亦可更準確了解案件「有無得打」;早前多宗案件均刻意等待本案裁決,料不會掀起上訴潮。

 

  但終院強調即使被告非處身現場,如作出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均可受懲處,陸指不在現場的「哨兵」或「冷氣軍師」亦有機會構成教唆或煽動等罪行,告誡市民不要以身試法。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亦指,終院確立控方舉證要更聚焦被告的行為而非意圖,但他強調教唆、協助或串謀等罪行的刑罰,未必會低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轉載自: 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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