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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2014

解散立法會,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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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湯家驊

    湯家驊

    湯家驊,QCSC,資深大律師,前任立法會議員(新界東)。湯家驊現時為智庫組織民主思路的召集人。他曾任大律師公會主席。喜歡哥爾夫球、喜歡歷史、喜歡宋詞。

    煮酒論政

  佔領行動猶如脫疆雄馬、昂首闊步,但卻停不了。很多人四處尋找下台階,希望把運動轉移至另一個層面。上星期,佔中三子的戴耀廷便倡議若政改方案不獲通過,特首便須依照《基本法》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藉以進行一項全民公決。建議一時引起很多人關注,令社會議論紛紛;但究竟這建議是否可行?

 

  我們且先從憲法層面看看。首先,政改方案是否《基本法》所言之「法案」?我們看到第六十五條規定,行政長官有權「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可見「法案」是指法律草案;任何政改方案必涉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一或二,《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便列明:「本法的修改提案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修改議案,須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分之二多數、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同意後」才可獲通過。由此可見,修改《基本法》的草案屬「議案」,而非「法案」。

 

  另一點我們要留意的是,第五十條的原文是這樣的:「如……立法會拒絕通過政府提出的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行政長官可解散立法會」。留意《基本法》用的字是「可」,英文版本用的是(May),是指有權無責,屬特首的特權。留意第五十條第二款有提及行政長官在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英文版本的(Must)是有責任的意思。再看看第五十六條提及行政長官如不採納行政會議多數成員的意見,「應將具體理由記錄在案」,英文版本的(Shall)也是有責任記錄在案的意思。

 

  為甚麼第五十條要給予特首一個解散立法會的權力,而非致令特首辭職的責任?答案很簡單。第七十三條(九)是唯一可令行政長官下台的條文。明顯地,第五十條的目的是若立法會和特首在重要議題上互不相讓,令施政不前,特首便可更換立法會成員,透過重選,希望新一屆議會可令施政更加暢順;但若新一屆立法會仍不支持特首施政,他便必須根據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辭職。留意這條文所用的是「必須辭職」。對特首來說,這是一場政治賭博,他可以賭,也可以不賭。

 

  由此可見,第五十條並不適用於政改方案不獲通過的情況,而曾蔭權亦沒有於二零零五年政改失敗後引用第五十條解散立法會,可見在憲法上,戴耀廷的建議是有違《基本法》的規定。

 

  你可能會問,為甚麼在政治上梁振英不可以因此解散立法會?原因有二:一、《基本法》既沒有授權他在這情況下解散立法會,他若試圖解散立法會將會被法庭判為違法及越權;二、梁振英根本不是一個知恥受諫的人,否則他應早已自動求去,不會弄至今天這個田地;跟這種人談政治倫理,肯定是對牛彈琴,不著要領。老實說,除了中央政府外,有誰不想梁振英下台?但我們不能單從政治權宜出發而放棄憲制法治原則。更危險的是,在這社會分化、動蕩不安之時,一些似是而非的言論很容易便加深仇視和對立的情緒,加深我們之間的裂痕。在這一刻,慎言謹行、互相克制,才可為社會提供互相忍讓、降溫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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