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9/2025 18:06
《中國要聞》網信辦新規指導大型網絡平台設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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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摘要:
國家網信辦2025年9月12日發布新規草案,要求大型網絡平台成立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成員至少7人且外部成員佔比不低於2/3,並禁止外部成員從股東方獲取額外利益。
事實要點:
▷ 監督委員會成員最低7人,外部成員佔比≥66.7%
▷ 被提名人最多同時受聘3家大型平台
▷ 外部成員報酬標準須經董事會批准並公開披露
▷ 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須每年公開發布
▷ 外部成員不得從平台股東等關聯方獲取非報酬利益
國家網信辦2025年9月12日發布新規草案,要求大型網絡平台成立個人信息保護監督委員會,成員至少7人且外部成員佔比不低於2/3,並禁止外部成員從股東方獲取額外利益。
事實要點:
▷ 監督委員會成員最低7人,外部成員佔比≥66.7%
▷ 被提名人最多同時受聘3家大型平台
▷ 外部成員報酬標準須經董事會批准並公開披露
▷ 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須每年公開發布
▷ 外部成員不得從平台股東等關聯方獲取非報酬利益
意見稿提出,監督委員會成員人數應與大型網絡平台業務規模、用戶數量等相匹配,一般不得少於7人,外部成員佔比不低於三分之二。
大型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組織提名外部成員時,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工作經歷、兼職情況、有無違法犯罪和重大失信記錄等,並對其符合獨立性和擔任外部成員的其他條件提出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符合獨立性和擔任外部成員的其他條件作出說明。被提名人同時受聘的大型網絡平台不得超過三家。外部成員聘任決定應當由大型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董事會等決策機構或其授權的董事長、執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作出。
*外部成員可獲平台給予相應報酬,不得從股東等方面取得其他利益*
大型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結合專兼職的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長、工作量等情況給予外部成員與其承擔職責相適應的報酬。報酬的標準由董事會等決策機構批准,並在大型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中披露。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應當每年公開發布,並且便於查閱和保存。
除上述報酬外,外部成員不得從大型網絡平台服務提供者及其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利害關係的單位和人員取得其他利益。
《經濟通通訊社12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