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惑確認書

思畸
思歪思正

  嘈足四年,第五屆立法會會期喺上星期五曲終人散,以一次獨特嘅拉布戰告終。主席曾鈺成用呢句說話總結:「祝福香港,香港一定要贏!」當政界傳出佢卸任主席、唔選立會之後,可能為一位男司長備選特首,「香港一定要贏」,然猶在耳,即係另一位可能爭取連任嘅人兄,就一定要輸?咁我都相信,呢個係絕大部分人嘅心聲。

 

  呢邊廂特首選戰戰雲密布。那邊廂更加逼近嘅立法會選舉九月四號舉行。喺早一兩個月,已經有唔少報道提及,政府對於港獨思潮興起有啲頭痛,因為佢哋的確係會吸納一定數量嘅票,隨時比本土派或傘兵多數,夠數攞一席入埋立法會。政府就開始思考啲吊詭嘢,就係事先落閘。到上週末提名期展開,提台文件入面就攝埋張古惑確認書。

 

  事源係《立法會條例》第40條規定,「參與立法會選舉的人士須按照法定的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內簽署聲明,示明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參選人不得獲有效提名為候選人。」而政府架床疊屋,帶住一種「還掂都係囉,唔爭在簽埋」嘅心態,加一份「確認書」,特別抽出《基本法》第1條、第12條同埋第159(4)條,要求參選人確認自己明白同埋唔會「違反」呢幾條基本去。

 

  基本法等同一部小憲法,之前已經有法律學者不厭其煩咁講過,憲法係用以限制政府行為,對普通市民嚟講,憲法只係解釋咗你嘅身份係咩、你嘅權利與義務,其餘嘅,都係講清楚政府權責同埋管理範圍係啲咩。而家香港政府終於諗清楚要點樣將本基本法搓圓撳扁啦,就係抽其中三條出嚟做溫馨提示,兼夾事先張揚,係會懷疑你唔識字,睇唔明呢三條條文講咩,進而質疑你會「違反」呢三條基本法條文,所以你一簽咩?你就會變成發假誓,喺唔知幾時正式指控你作「虛假聲明」,即使你冇實質行動去搞港獨,可能只係你喺早幾年某一個時間位,講過自己支持港獨係一個選項,已經會要拉要鎖。一次過推翻埋「無罪推定」原則,順便自己都違反埋基本法有關公民選舉權嘅條文(但又唔使被拉喎),真係正。

 

  我覺得咁,為咗公平起見,以後我哋可以要求所有官員,喺上任前簽確認書,睇吓佢係咪真係了解基本法基本法入面有關一國兩制同埋基本法第廿二條講大陸部門冇權管香港事務嘅條文,廢事香港啲官成日借鑒鄰近地區啲完美政策啦。然後,我哋應該要求所有嬰兒,一出世就要簽確認書,睇吓佢知唔知自己係中國公民,唔知兼答唔出「我係中國人,唔係香港人」,剩係識喊嘅話,一律遞解出境返大陸,好好享受做中國公民嘅光榮!兼夾要拍片出道歉書,BB仔剩係識喊咋喎?啱架啦,喊就得架啦,啲玻璃心最受眼淚攻勢。

 

  梁特尋日仲用國語講話,「希望下次立法會少一點LA BU(拉布)的議員」,喺宜家長官意志盛行於政府嘅年代,我建議選管會直情喺確認書加埋一句「你是否知悉,選入立法會後,你的責任就是通過所有政府議案?拉屎總比拉布好。」一撐拉布,就即刻拉咗佢,例如某啲成日喺議事廳拉開塊白布寫毛筆字嘅議員。

 

  非建制派參選,暫時到截稿呢刻,都仲係集體決定唔簽確認書,除咗某位喺狀況外嘅人,唔知佢想點。尋日部分泛民政黨見過選管會主席馮驊法官,得出嘅結論其實都係自說自話,但起碼,政府到而家都冇講到,呢份確認書係一份必要文件,俾位對家走嘅同時,俾埋位自己落台。

 

  而家政府講法係,呢份所謂「確認書」,係一份「有法律依據」嘅文件,並加上一句「提名是否有效完全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決定,選管會只是協助選舉主任履行其法定職權,對其決定沒有法定職權。」先要「確認書」僅剩嘅意義,都消走咗,即係「你簽咗,係你嘅事,有事你揹:你唔簽,我都唔奈得你何。」跟住將責任卸晒落去每個月收緊你幾萬銀嘅小主任身上。

 

  當討論或者提出一個主張都唔得,連選舉權/被選權都可能被剝削時,同大陸,仲有分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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