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5日專訊》滬深交易所日前發布徵求意見稿,就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
存托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修訂,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6月9日。
《意見稿》主要新增的修訂內容有三方面:一是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應當符合的條件;
二是明確GDR對應新增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申請的審核安排;三是加強全過程信息披露監管。
在發行條件方面,滬深交易所明確,境外發行上市GDR的企業應在滬深交易所上市滿1年
,存在重組上市情形的,應當自重組上市完成後滿1年;同時,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
股票收市價計算的上市公司A股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
在審核和信息披露方面,滬深交易所均規定,交易所發行上市審核機構對境內企業新增基礎
股票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核。同時,上市公司基礎股票發行上市的申請與受理、發行上市
審核機構審核、向中證監報送審核意見、會後事項、復審、審核中止與終止、審核相關事項等,
適用滬深交易所的《再融資審核規則》等關於向特定對像發行證券的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外,滬深交易所還明確,上市公司申請GDR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的,應當在八個
時點披露進展情況:一是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二是向境外有權機構提交申請文
件;三是境外有權機構受理或者有條件受理;四是收到境外有權機構問詢及上市公司回復;五是
境外有權機構作出審核結果;六是在境外證券交易所發行全球存托憑證並上市;七是募集資金到
帳;八是其他重要進展情況。(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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