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9/2026 10:36
《提振內房》廣州出台樓市新政:現房銷售定金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項目預售前建築必須封頂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廣東監管局發布關於貫徹落實《關於完善商品住房銷售制度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其中提出,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現房銷售定金的,應當取得住宅樓棟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並與購房人簽訂購房定金合同,而定金不得高於房屋總價5%。購房定金合同應約定定金金額、商品住房售價、交付時間及不能按期履約的責任等。
同時,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具體承擔現房定金監管工作。購房人支付的現房定金應全部存入定金監管帳戶,監管期間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後,解除項目定金監管、註銷監管帳戶。
《通知》並提出,新取得土地項目,在8月28日後,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
至於在途項目,於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包括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廣州市原有政策規定執行。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以及8月28日及之前已發布出讓公告但在8月28日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新的預售政策。
此外,《通知》提出,為保持市場供需平穩,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後,2027年底前仍可按廣州市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餘工程建設費用,保障項目竣工驗收及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含部分取得)的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經各區政府評估風險後,可按在途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通通訊社30日專訊》
同時,廣州市房屋交易監管中心具體承擔現房定金監管工作。購房人支付的現房定金應全部存入定金監管帳戶,監管期間定金不得使用。在完成項目竣工驗收備案、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條件、居住用地內獨立設置的居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竣工驗收後,解除項目定金監管、註銷監管帳戶。
《通知》並提出,新取得土地項目,在8月28日後,發布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公告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單體建築應完成主體結構封頂。
至於在途項目,於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包括部分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辦理預售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實行預售的,預售條件、預售資金監管等按廣州市原有政策規定執行。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以及8月28日及之前已發布出讓公告但在8月28日後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項目,原則上執行新的預售政策。
此外,《通知》提出,為保持市場供需平穩,各區政府確保能夠按時建成交付的,在加強預售資金監管的情況下,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後,2027年底前仍可按廣州市原有預售條件申請預售。項目預售資金監管設定重點監管額度,重點監管額度要覆蓋項目全部剩餘工程建設費用,保障項目竣工驗收及水電氣等配套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
8月28日及之前,已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含部分取得)的歷史遺留問題項目,經各區政府評估風險後,可按在途項目有關規定執行。
《經濟通通訊社30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