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6/2012 15:13
證監會撤銷洪良上市保薦人兆豐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代表牌照
證監會公布,撤銷兆豐資本前董事總經理康曉龍擔任代表的牌照,並撤銷核准其擔任負責人員。
兆豐資本是洪良國際上市申請的唯一保薦人,當時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事宜的交易小組的負責人員及保薦人主要人員共有兩名,而康是其中一人。
證監會調查發現,康沒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及負責人員的職責。證監會的主要調查結果如下:
(一)拒絕承認責任
康否認他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申請的交易小組,並試圖將責任推卸給兆豐資本的另一名負責人員及保薦人主要人員X先生。
康聲稱他是董事總經理,其工作是監督兆豐資本不同部門,而負責洪良上市申請的人是X先生。
康看來並不知道,他與X先生須一起就履行其身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職責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
(二)監督不力
雖然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申請的交易小組成員確認,康有份參與兆豐資本就洪良上市申請所進行的保薦人工作,並不時向小組成員發出指示,但有證據顯示,康並沒有對交易小組予以妥善及充分監督。舉例而言,康雖可以透過獲抄送的電郵,審閱交易小組的工作及監察上市項目的進度,但他承認未有閱讀大部分與洪良上市申請有關的電郵。
(三)違反保薦人承諾及向聯交所申報不實聲明
康及X先生作為洪良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主要人員,曾一同簽署並向聯交所分別呈交承諾及聲明,確認兆豐資本已經進行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以及向聯交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且並無遺漏任何重大資料。
不過,康並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交易小組已按照《第21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行盡職審查;他只是倚賴X先生及交易小組來確保盡職審查工作的質素,自己卻沒有履行保證質素的職責。
證監會認為,康沒有監督由兆豐資本的交易小組所執行的盡職審查的查詢,亦沒有確保有關查詢的充分程度。
證監會並無發現證據顯示康涉及任何欺詐,亦無裁斷康曾作出不誠實行為或曾藉其缺失獲取不公平優勢。
《經濟通通訊社7日專訊》
兆豐資本是洪良國際上市申請的唯一保薦人,當時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事宜的交易小組的負責人員及保薦人主要人員共有兩名,而康是其中一人。
證監會調查發現,康沒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主要人員及負責人員的職責。證監會的主要調查結果如下:
(一)拒絕承認責任
康否認他負責監督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申請的交易小組,並試圖將責任推卸給兆豐資本的另一名負責人員及保薦人主要人員X先生。
康聲稱他是董事總經理,其工作是監督兆豐資本不同部門,而負責洪良上市申請的人是X先生。
康看來並不知道,他與X先生須一起就履行其身為保薦人主要人員的職責承擔共同及各別責任。
(二)監督不力
雖然兆豐資本內處理洪良上市申請的交易小組成員確認,康有份參與兆豐資本就洪良上市申請所進行的保薦人工作,並不時向小組成員發出指示,但有證據顯示,康並沒有對交易小組予以妥善及充分監督。舉例而言,康雖可以透過獲抄送的電郵,審閱交易小組的工作及監察上市項目的進度,但他承認未有閱讀大部分與洪良上市申請有關的電郵。
(三)違反保薦人承諾及向聯交所申報不實聲明
康及X先生作為洪良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主要人員,曾一同簽署並向聯交所分別呈交承諾及聲明,確認兆豐資本已經進行合理盡職審查的查詢,以及向聯交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屬真實,且並無遺漏任何重大資料。
不過,康並沒有採取合理步驟以確保交易小組已按照《第21項應用指引》的規定進行盡職審查;他只是倚賴X先生及交易小組來確保盡職審查工作的質素,自己卻沒有履行保證質素的職責。
證監會認為,康沒有監督由兆豐資本的交易小組所執行的盡職審查的查詢,亦沒有確保有關查詢的充分程度。
證監會並無發現證據顯示康涉及任何欺詐,亦無裁斷康曾作出不誠實行為或曾藉其缺失獲取不公平優勢。
《經濟通通訊社7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