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07/2026 15:14
《中國監管》最高檢、最高法修改司法解釋,加力懲治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
據《央視新聞》報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布《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決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兩高將指導地方各級法院、檢察院準確理解適用《修改決定》,從嚴懲處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
報道指,該份《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惟近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證券、期貨領域相關法律也進行了修改,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有效實施,更加精準、有力懲治相關犯罪,兩高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完善後,制定了《修改決定》。
《修改決定》主要內容包括:於《解釋》第五條中新增一款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係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對內幕信息生成起關鍵作用的主體所涉內幕信息敏感期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杜絕其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洩露內幕信息。修改《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強調上市公司收購必須符合收購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購人員利用「暗倉」從事內幕交易;強調預定交易必須真實、合法,防止行為人利用虛假或者違法的合同、指令、計劃規避法律制裁。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報道指,該份《解釋》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惟近年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出現了新情況、新變化,證券、期貨領域相關法律也進行了修改,為確保法律準確、統一、有效實施,更加精準、有力懲治相關犯罪,兩高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反覆論證完善後,制定了《修改決定》。
《修改決定》主要內容包括:於《解釋》第五條中新增一款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相關決策人員向關係密切人員透露形成內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時間,或者根據該初步意向進行相關交易的時間,應當視為動議的初始時間」,對內幕信息生成起關鍵作用的主體所涉內幕信息敏感期進行明確、具體的規定,杜絕其利用時間差進行內幕交易或者洩露內幕信息。修改《解釋》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強調上市公司收購必須符合收購目的,防止上市公司收購人員利用「暗倉」從事內幕交易;強調預定交易必須真實、合法,防止行為人利用虛假或者違法的合同、指令、計劃規避法律制裁。
《經濟通通訊社24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