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9/2026 10:39
漁護署:辨別格鬥狗隻時「只望一眼就說是」非事實,強調合理懷疑下有權帶走狗隻調查
免責聲明
本內容由人工智能根據現有市場數據及新聞來源生成,僅供參考。其內容不代表《經濟通》之觀點或立場,亦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鑒於AI生成資訊可能存在錯誤、遺漏或偏差,用戶應自行核實相關內容或諮詢專業意見後再作出投資決定。《經濟通》對因依賴本內容而導致之任何損失或損害概不負責。
▷ 漁護署否認僅目測判斷格鬥犬,強調依身體特徵及國際標準
▷ 法例規管四種格鬥犬及混種,包括比特鬥牛㹴等
▷ 合理懷疑下可帶走狗隻調查,需與狗主溝通
▷ 法例規管四種格鬥犬及混種,包括比特鬥牛㹴等
▷ 合理懷疑下可帶走狗隻調查,需與狗主溝通
署方指出,根據《危險狗隻規例》,「格鬥狗隻」涵蓋四大法定種類,包括比特鬥牛㹴、日本土佐犬、阿根廷杜告狗、巴西非拉狗及相關混種。法例以「種類」(Type)而非「品種」(Breed)規管,其中美國比特鬥牛㹴、美國斯塔福郡㹴及美國惡霸犬均屬「比特鬥牛㹴」種類下受嚴格規管的常見品種,政策從未改變。
*會以身體特徵體格結構評估,屬國際通用做法*
漁護署強調,獸醫會通過仔細觀察狗隻的身體特徵,如頭顱、耳朵、眼睛、口鼻形狀等,與外觀比例,包括體態、高度、身長等、體格結構及相關特徵,評估狗隻是否具格鬥犬種足以構成高風險的特質,為狗隻歸類。這是目前國際間一般辨別格鬥犬種類的通用做法,符合科學與專業標準,強調已充分考慮狗隻實際的安全風險。
*合理懷疑下有權帶走狗隻調查,會與狗主溝通*
署方稱,在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有法定權力帶走狗隻進行調查與鑑定,行動期間人員會主動與狗主溝通,在得到狗主的同意帶走狗隻檢查和觀察。漁護署指,明白狗主的關注,若能確認狗隻不會構成即時危險,而狗主在期間履行一些防範措施,署方可以容許狗主自行把狗隻帶到動物管理中心。
署方又提醒,現行法例允許已絕育並領有證明書的格鬥狗隻在申領牌照後繼續飼養,但狗主必須遵守規管條件,包括繫上指定頸圈、植入晶片、在公眾地方佩戴口罩及以不逾1.5米狗帶牽引。
《經濟通通訊社3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