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7/2026 11:43
「預設醫療指示」下周五生效,有精神能力的成人末期患者可自主決定接受後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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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31日生效
▷ 18歲以上具精神能力者可簽署拒絕心肺復甦等治療
▷ 醫護未遵指示須負法律責任,意外送醫除外
▷ 18歲以上具精神能力者可簽署拒絕心肺復甦等治療
▷ 醫護未遵指示須負法律責任,意外送醫除外
*新法例「慎入易出」,訂立指示需至少一名醫生作為見證人*
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表示,新法例為指示提供法律框架,保障施救者及患者權益,是晚期照顧服務里程碑。新法例核心精神是「慎入易出」,在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需滿足4個條件,包括須有兩名無利益關係見證人,其中一人必須為醫生。此外,病人可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等多種方法撤銷指示。他又表示,患者與家人對治療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情況每日都在發生,建議有意簽署指示的晚期患者盡早向家人商量及表達意願。
*患者與家屬對簽署「預設醫療指示」有分歧,皆因不了解指示或病人心意*
病人和家人或對簽署指示有分歧,家人或不完全了解指示或病人心意。醫管局分享,有末期結腸癌的患者希望簽署指示,但女兒擔憂會影響父親平時治療,或弄巧成拙。當局解釋,簽署不代表放棄治療,指示不是催命符,紓緩治療仍會繼續進行。最後該病人簽署指示,並如願參與女兒婚禮。
另外,亦有末期肺癌患者冀簽署指示時,其家人對此產生分歧。患者接受多年治療,後期已對所有標靶治療有抗藥性,繼續治療只會有副作用。患者表達簽訂「預設醫療指示」意願,惟一子一女產生分歧。身為主要照顧者的女兒知悉母親患病及治療的辛苦,故尊重母親選擇,但兒子則不同意簽署,認為可以另尋名醫為母親繼續醫治。在醫護鼓勵下,患者向兒子說明情況,表示可能連承受搭車尋找醫生的心力都沒有,最終兒子體會及了解母親想法,轉為支持母親簽署。
*無人能推翻患者決定,若滿足生效條件,醫護不遵指示亦需負法律責任*
謝文華指出,新條例下任何人都無權推翻患者決定,若患者滿足「預設醫療指示」生效的先決條件,而醫護最後沒遵循指示,需負法律責任。如有家人在最後關頭突然不捨患者離去,醫護也應根據法例及專業守則執行指示,向家人解釋病患選擇。不過,他強調,若患者並非因原本病情,而是因意外或非自然因由緊急送院,醫護可不遵指示,為患者提供必要的維生治療。
*法例生效當日,醫生可上載指示至醫健通*
自法例生效當日起,醫生可在病人同意的情況下,將指示上載至醫健通,令其他醫生知悉該名病患狀況。除了醫管局外,亦有私營機構提供簽發指示的服務,惟不可簽署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謝文華表示,若有患者想將之前簽發的指示文件上載至醫健通,可尋找簽發醫生或公院醫生協助。
*「不作心肺復甦命令」必須由兩位醫管局醫生共同簽發,有效期為一年*
至於臨床法定文件「不作心肺復甦命令」,必須由兩位醫管局醫生共同簽發,有效期為一年,屆滿後需重新簽發,且只限紙本形式儲存。局方亦為該命令提供黃色文件袋,授權救護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
團結香港基金助理研究總監周嘉俊表示,政府將預設醫療指示上載至醫健通,方向值得肯定,有助提升醫療資訊的流通。他建議,相關文件可同步於公立醫院臨床管理系統及急救服務系統中,讓前線醫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能即時識別病人的意願。
醫管局自2012年起開始簽發預設醫療指示及不作心肺復甦命令,至2025年共簽超過5萬份。當局2024年通過《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訂明上述兩份文件的法律框架及效力。由立例至今超過一年半,局方已培訓超過4.4萬名員工新法例知識。
《經濟通通訊社23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