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16日專訊》廣東省司法廳制定印發文件,符合條件的中外律師事務所,可
以在前海合作區內實行聯營,向中外客戶分別提供涉及中國和外國法律適用的法律服務,或者合
作辦理跨境和國際法律事務。
《關於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開展中外律師事務所聯營試點實施辦法》(下稱《辦法
》),《辦法》本月14日正式實施。前海成為目前廣東獲准開展中國律師事務所與外國律師事
務所聯營試點的唯一地區。
*不包括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
根據《辦法》,中國律師事務所是指總所設在廣東省內,或者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
且在廣東省內設立分所的律師事務所。不包括粵港澳合夥聯營律師事務所。
中國律師事務所申請參與聯營試點,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成立滿5年;採用合夥形式;有專
職執業律師50人以上;具有較強的法律服務能力,內部管理規範;最近3年內未受過行政處罰
或者行業處分;近3年內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及律師隊伍保持相對穩定等。
外國律師事務所申請聯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在其本國合法設立,並且沒有因違反律師職
業道德、執業紀律受過處罰;已在廣東省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或者已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
市設立代表機構滿3年且已在廣東省設立代表機構,已設立的代表機構近3年內未受過中國監管
部門的行政處罰等。
《辦法》還規定,中外律師事務所實施聯營的,應當分別授權一名律師作為參與聯營業務的
管理人,負責對聯營業務活動和內部事務進行管理。(s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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