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9/2026 17:41
《中國監管》中證監就私募基金募集監管辦法徵意見:明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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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證監就私募基金募集監管辦法徵求意見
▷ 明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及禁止性行為
▷ 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與資金安全機制
▷ 明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及禁止性行為
▷ 完善合格投資者標準與資金安全機制
《募集辦法》共七章四十五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賣者盡責、買者自負」的基本原則,明確募集方式,細化禁止性行為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嚴格履行適當性管理義務,全面、真實、準確揭示私募基金特徵及風險。私募基金投資者亦應當充分了解私募基金投資信息和風險特徵,根據自身風險承擔能力自主、審慎決策。
*投向境外資產等私募基金,對個人投資者資產提出更高要求*
完善合格投資者資產規模、收入水平和投資經歷等認定標準,強化穿透監管要求。其中,針對投向單一標的、境外資產、場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為防控風險,對自然人投資者的投資經歷、家庭金融資產和家庭金融淨資產提出更高要求。
完善保障募集資金安全機制,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立募集結算專用帳戶要求,為資金獨立性提供基本保障。結合行業實踐,由專門的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對專用帳戶財產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對帳機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加強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規風控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內控制度建設,完善對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委托管理要求,明確各方依法依規履行職責。
此外,明確資金募集過程、募集文件和監管要求,壓實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資基金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與風險揭示義務。明確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的監管措施、行政處罰要求,對資金募集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嚴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嚴厲打擊。
《經濟通通訊社4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