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9/2026 18:07
《中國監管》內地監管再明確六大要求,基金公司不得與大V開展產品網絡營銷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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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證監局要求基金公司禁與「大V」合作網絡營銷
▷ 第三方平台合作須業務獨立、收費不掛鉤業務指標
▷ 自主App須保障服務持續,轉接渠道合作限期整改
▷ 第三方平台合作須業務獨立、收費不掛鉤業務指標
▷ 自主App須保障服務持續,轉接渠道合作限期整改
一是不得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網絡大V」,合作開展金融產品網絡營銷。二是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合作應保持業務獨立、技術安全和數據保密,不得允許平台介入投資者招攬、開戶、交易指令處理、清算交收、基金銷售等業務環節;平台收費不得與開戶量、交易量、手續費、資金量等業務指標掛鈎或變相掛鈎。
三是嚴格落實事前評估機制,重點關注第三方互聯網平台是否介入證券基金業務環節、是否混淆服務提供主體、是否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資者數據安全,以及收費是否合理、質價是否相符等。四是加強自主運營App建設,引導投資者優先使用自身運營管理的App辦理業務,並保障充足、穩定的信息技術投入,確保第三方平台發生技術故障等突發事件時仍能持續提供服務。
五是不得與未完成信息技術系統備案的第三方互聯網平台開展涉及基金申購贖回轉接渠道的合作,存量轉接渠道合作須在《辦法》正式實施1年內完成整改。六是每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機構監管系統向上海證監局報送與第三方互聯網平台合作開展的轉接渠道網絡營銷有關情況。
《經濟通通訊社17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