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09/2026 17:15
聯交所對秀商時代控股(01849)三名前董事採取紀律行動
聯交所公布,向秀商時代控股(01849)下列前董事作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及譴責:該公司前執行董事兼聯席主席牟雷;該公司前非執行董事師立志;及該公司前獨立非執行董事張虹。
根據《上市規則》第3.09C及3.20條,每名董事有責任(i)在上巿科及/或上巿委員會所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在不再出任董事的日期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否則聯交所發至其紀錄中董事的最後所知地址的任何文件/通知書均視為已送達董事本人。上市科為調查(其中包括)上列董事是否已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職責及責任而向其逐一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上列董事均未有回覆上市科的查詢。
上市委員會裁定以下事項:上列董事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違反了《上市規則》。上列董事未有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屬嚴重失職。上市委員會提醒董事,在發行人不再於聯交所上市或董事不再擔任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後,他們仍有責任按聯交所的合理要求提供資料。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
根據《上市規則》第3.09C及3.20條,每名董事有責任(i)在上巿科及/或上巿委員會所進行的任何調查中給予合作;及時及坦白地答覆向其提出的任何問題;及在不再出任董事的日期起計三年內向聯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聯絡資料,否則聯交所發至其紀錄中董事的最後所知地址的任何文件/通知書均視為已送達董事本人。上市科為調查(其中包括)上列董事是否已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職責及責任而向其逐一發出調查函及提醒函。上列董事均未有回覆上市科的查詢。
上市委員會裁定以下事項:上列董事未有配合上市科的調查,違反了《上市規則》。上列董事未有履行《上市規則》下的責任,屬嚴重失職。上市委員會提醒董事,在發行人不再於聯交所上市或董事不再擔任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後,他們仍有責任按聯交所的合理要求提供資料。
《經濟通通訊社15日專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