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駐滬記者王嘉寧20日上海專電》上交所發布《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
辦法》問答表示,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相關義務,禁止將產品銷售給不符合准入要求的
投資者,禁止不適當匹配行為,幫助投資者識別風險,減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風險的損害。
管理辦法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兩者之間可以互相轉化,而經營機構
在兩類下還可以細化分類。
辦法要求投資者購買產品或者接受服務,按規定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應當真實、
準確、完整;不按照規定提供信息,提供信息不真實、不准確、不完整的,投資者應依法承擔相
應法律責任,經營機構應當拒絕向其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其次若投資者信息發生重要變化,
應當及時告知經營機構,以便經營機構判斷是否需要調整分類或匹配意見。
上交所表示,對經營機構而言,通過執行了解評估投資者和產品、匹配銷售、加強內部管理
等適當性安排,促使經營機構規範自身行為,有效管理風險,優化投資服務,提高差異化競爭能
力。
監管部門方面,通過適當性制度,將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重視
和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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