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減持股份實施細則》列明在三種情況下將禁止股東減持,包括上市公司大股東或董監高因涉嫌證
券期貨違法犯罪被立案調查或偵查期間,行政處罰、刑事判決後的6個月內;大股東、董監高被
深交所公開譴責後3個月內;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標準的,在相關行政處罰或
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作出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或恢復上市前。
深交所表示,將對違規減持行為採取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限制交易等監管措施
或者紀律處分;對導致股價異常波動、嚴重影響市場交易秩序或者損害投資者利益的違規減持行
為,從重從快予以處分;對涉嫌違法違規的減持行為,上報中國證監會予以查處。(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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