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通通訊社26日專訊》據《21世紀經濟報道》引述券商人士稱,深交所日前已向券
商發布通知,就申報及在審創業板IPO項目如何落實股東信息披露進行細化明確。
通知要求,發行人申報前應當依法解除股權代持、違規持股等情形,私募投資基金等金融產
品應備案或納入監管。
深交所特別指出,對於申報時未按要求提交專項承諾、專項核查報告,且未在規定時間內完
成補正的,交易所將依法不予受理。
上交所早前也已針對科創板市場進一步明確IPO企業股東信披監管要求。
有投行人士表示,監管層的一系列新規旨在適應註冊制改革新變化,收緊對股份代持、突擊
入股、異常入股等亂象的約束。
不過,要將發行人股東層層穿透核查到最終持有人還是十分困難,尤其是企業存在股權代持
、有限合夥人層層持股的情況下。(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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