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本周二晚刊憲生效,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發表聲明稱,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指定法官的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
*特首指定法官會諮詢首席法官*
馬道立指出,正如政府於7月1日發出有關《國家安全法》的小冊子所述,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經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按照《基本法》第八十八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這個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擁外國國籍法官不會排除在外*
他續稱,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國家安全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着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
他強調,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而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個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經濟通通訊社2日專訊》
etnet榮獲HKEX Awards 2023 「最佳表現證券數據供應商」大獎► 了解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