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修改《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的諮詢總結,有關建議旨在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進行投資時提供更大靈活性。
*投資物業發展項目可超過現有資產總值10%之上限*
證監會接獲28份意見書,包括來自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經理、受託人、業界組織、投資銀行、估值師、律師事務所及個人的意見,收到修訂守則的建議包括:容許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符合各項條件的情況下投資於少數權益物業;容許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在取得單位持有人的批准及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在投資物業發展項目時,可超過現有的資產總值10%的上限;將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借款限額由資產總值的45%提高至50%;及將適用於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關連人士交易和須予公布的交易的規定,與上市公司的規定大致看齊,以符合現行的政策和慣例。
*過渡期六個月*
當局指,經仔細考慮所接獲的意見及基於本文件所載述的理由,證監會已採納有關建議,對某些特定規定的適用範圍作出了釐清及修訂。經修改的《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將在刊憲後生效。就在生效日期前訂立的關連人士交易而言,當局將給予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六個月的過渡期,以便它們遵守經修改的規定。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有關修訂將有助維持本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市場的競爭力和促進其長遠發展,並同時能確保投資者得到保障。
《經濟通通訊社27日專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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